山寨探案實錄 阿Sir我今日無出街!
https://youtu.be/DTWLswHjxhI
陳華炎1949年在內地一個漁民家庭出生,十一歲時父母雙亡,由舅父養育成人,沒接受過教育,是一個文盲。
1965年,陳華炎由內地偷渡到香港定居,1967年誤交損友開始吸毒,1968年開始犯案。
陳華炎回內地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分別於1994年至1998年出生,妻子未能來港,三名子女由陳華炎撫養。
1999年,陳華炎因吸毒導致精神出現問題。
2001年9月入住葵涌醫院,有自殺傾向,意圖吊頸自殺不遂,一直有服用精神科藥物。
陳華炎有三十九次案底,包括搶劫、襲擊他人、入屋犯法、管有危險藥物等等。
2002年6及9月,陳華炎在旺角海富苑,搶劫兩名老婦約六千元綜援金。
2003年4月,因兩項搶劫罪成判監七年。
2007年,陳華炎出獄,與由內地來港的妻子及三名子女同住,一家人靠領取綜援維生。
2010年8月,陳華炎接受肺癌手術,健康欠佳。
周艷(40歲)是內地人,2011年12月,第二次持雙程證以訪客身份到香港,入駐廟街一間一樓一鳳,從事性服務。
12月31日下午約一時三十分,周艷到廟街街上招客,問途經的陳華炎:「去不去?(性服務)」
陳華炎點頭,兩人一同回到周艷的住所。
陳華炎進入單位後鎖門,之後進入洗手間,周艷脫去衣服,只穿內褲在牀上等候。
陳華炎從洗手間出來,以鎅刀鎅傷周艷臉部,再由腹部鎅至下陰,再鎅傷兩條大腿,搶走周艷一個手袋,內藏一千七百元,兩張提款卡、價值千多元的手機。
周艷高呼救命,周艷的郼居兼相識二十年的鄉里楊萍(38歲),拍門查詢時,陳華炎開門,鎅傷楊萍右下腹約十釐米後逃去。
楊萍找房東及報警,兩人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醫生發現周艷身上面有五處深度裂傷。
一,前額有一條十一釐米長割傷。
二,從左眼角至上唇有一條十二釐米長割傷。
三,右邊腹股溝有一條十五釐米長割傷。
四,兩邊大腿前方各有一條十釐米長割傷。
周艷接受急救手術修復割傷。
探員在現場找到鎅刀膠殼及少量刀片,根據周艷描述疑人外貌,在油麻地一帶搜捕疑人,未有發現。
探員根據案發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線索,晚上到將軍澳健明邨,在陳華炎家中將他拘捕,檢走一雙染有血漬波鞋及少量刀片。
陳華炎在警誡下說:「阿Sir,我今日無出街!」
否認到過案發現場,不知為何自己的波鞋會染有血漬。
周艷留院至2012年1月3日出院,陳華炎波鞋上的血漬,證實屬周艷所有。
警方落案控告陳華炎兩項有意圖傷人罪,一項搶劫罪。
2012年7月26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陳華炎否認控罪。
周艷獲律政司豁免起訴(賣淫),安排在法庭以屏風遮擋作供。
周艷說被鎅時不感到很痛楚,驚慌得站在牀上,不斷以普通話大叫「救命!來人呀!」
鄉里楊萍拍門查問,男子衝出房間,她害怕得要待楊萍告知陳華炎已走才敢出房。
7月30日,陳華炎在高院自辯,強調沒有襲擊他人或搶劫。
當日確曾到過案發地點附近房間享受按摩,聲稱之前接受患肺癌手術後,身體變得乏力及失去性能力,故只進行按摩。
脫衣等待時,聽到房外有人叫「救命」及「打劫」,他擔心安全先行穿衣離開。
期間在走廊踏到一些血漬,見到一名女子站着叫救命,但他沒有看清楚。
之前與警方錄影會面時否認到過案發現場,是因怕妻兒知道自己上去按摩。
8月1日,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個多小時,裁定陳華炎傷害周艷罪名成立,傷害楊萍及搶劫罪不成立。
控方隨後披露,陳華炎有三十九次搶劫及傷人等案底,懷疑有暴力傾向,擔心他會危害社會。
法官決定先索取心理及精神等報告,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
8月29日,陳華炎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出,陳華炎沉淪毒海三十多年,2003年入獄後已成功戒毒。
暫委法官黃崇厚判刑時指出:「你干犯嘅罪行十分嚴重,明顯係有備犯案,並非一時理性受矇蔽,帶備可以傷害他人嘅鎅刀,藉詞尋求性服務,令到事主與你獨處一室,而且脫去衣服,放下戒備之心。」
「喺咁嘅情況下,你不發一言就向一位毫無防範嘅女士施襲,不止一次用鎅刀鎅傷佢嘅臉部,亦都鎅傷事主身體其他部位,從呈堂相片可見事主流咗不少血,佢需要接受手術治療,留院三天。」
「毫無疑問,女士都會十分珍惜佢嘅臉龐,被人咁樣鎅傷臉部,傷害同埋憂慮不言而喻,何況事主從事嘅行業,臉部受傷甚或影響生計,呢啲情況被告人你係完全知道,你咁樣出手,居心極為不良。」
「事主所受嘅傷唔輕,從相片可見,傷勢係嚇人,尤幸醫治得宜,初時留喺臉上面嘅疤痕,現在已經無當時咁明顯。不過,事主喺作證時候,見到佢自己傷勢嘅照片嘅反應,可見佢嘅心靈創傷依舊。」
「呢一類案件,如果控方備有事主醫療進展報告,同埋心理創傷報告,對法庭評估恰當判處大有幫助。不過控方無預先準備,未能向法庭提供呢啲資料。」
「當法庭向控方提出要求,聽取呢啲資料嘅時候,控方知會法庭,現階段事主周女士急欲返回原居地,不再為事件操心,因此我所講嘅報告已經不能夠提供。」
「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喺判處嘅時候,只能夠以上述嘅觀察為依歸,即係周女士嘅傷勢並無引致長遠嘅肉體傷害。不過佢臉上面留有疤痕,雖然已經無當初咁顯眼,但係原本嘅容貌不再,至於心理創傷,本席認為依然係有嘅,但係因為缺乏資料,所以唔會以心理創傷屬於嚴重程度嚟考慮。」
「你立心向一名,以俗稱『一樓一鳳』為業嘅女士下手,亦都係法庭不能輕視嘅。因為以咁為業嘅女士,處身於一個易被侵犯嘅工作環境,不法之徒利用呢個情況去犯案屢見不爽,上訴庭喺不同嘅案例,都已經指出,呢個係法庭喺判處時應考慮嘅因素之一。」
「本席獲悉,你正在接受精神科治療,所以喺判處之前,聽取咗精神科醫生報告,同埋心理學專家嘅報告。」
「精神科醫生指出,你喺2001年9月因為不勝精神壓力,進入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當時嘅診斷為嚴重抑鬱,經過醫療後情況好轉,留院三個月之後出院。」
「但喺不足一個月,你再次入院,當時你投訴失眠,情緒低落,缺乏興趣同埋積極性,經過兩周治療後出院。之後數年你嘅精神狀況係穩定嘅,不過去到2007年你覺得被跟蹤,相信有人要殺死你,聽到不存在嘅人叫你去死。」
「當時醫生嘅診斷,係你患上思覺失調同埋人格失調,經過服用藥物後,你嘅精神病病徵已經無咗,而你亦都一直定時到醫院覆診,亦都遵照處方服食藥物。」
「最後一次覆診喺今年6月25日,醫生指出,你嘅精神健康狀況喺近數年已緩解,再無精神病患同埋情緒問題嘅徵狀,醫生未能夠確定,案發時候你嘅精神狀況係點樣。」
「心理學專家指出,你嘅智力係正常,佢認為你係一個缺乏人生目標,同埋容易衝動嘅人,佢亦都認為你可能由於生活上不如意同埋困苦,曾經縱情毒物。」
「資料顯示你吸毒多年,不過後嚟當你成功戒除毒癖後,對社會不滿嘅情緒已經減輕,專家亦都指出,無證據顯示喺干犯本案之前,你係一個有暴力傾向嘅人。」
「專家未能夠確定,你干犯本案是否同任何心理問題有關,亦都未能夠確定,你是否有明顯嘅暴力傾向,佢認為你再犯暴力罪行嘅風險,係中度嘅。」
「你嘅辯護大律師向法庭細說你嘅坎坷人生,佢話畀法庭知你喺十一、二歲嘅時候,已經父母雙亡,由舅父養育成人,可惜未受教育,加上結交咗損友,終於沉淪毒海三十年。」
「期間你無做過甚麼正式工作,因為要應付吸毒嘅開支,多次犯案,毀咗人生,你現年62歲,喺牢獄中度過咗不少歲月。」
「結婚之後你育有三名子女,現年分別係15至18歲。初時妻子仍然要喺內地居住,未能夠來港,你要父兼母職,喺種種壓力之下,精神健康出咗問題,不過經過治療後情況已經大為改善。你而家已經戒除咗毒癮,妻子亦都表示會支持你。」
「本案嘅情節係嚴重嘅,而且你可以稱得上係案底纍纍,你之前共有三十九次被定罪,干犯嘅罪行林林總總,包括搶劫、襲擊他人、入屋犯法、管有危險藥物等等。你嘅刑事罪行記錄追溯到1968年,最後一次被定罪喺2003年4月,因為兩項搶劫罪被判監禁總共7年。」
「刑滿出獄後,不過只係三年你又再犯事,而且干犯嘅係嚴重罪行,雖然呢一次係你第一次因為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不過你之前已經多番干犯同使用武力有關罪行,之前嘅判處刑罰其效不彰,本席認為因為呢個緣故,量刑起點應該提高六個月。」
「總括嚟講,本席認為一個五年半嘅最終量刑基準係合適嘅,先至足以反映本案嘅性質同埋嚴重程度,與及背景情況。」
「本席顧及精神科醫生同埋心理學專家,為你撰寫嘅報告。雖然你嘅精神健康仍然需要跟進,不過從兩位專家嘅報告,你嘅精神健康狀況,與你干犯本案並不見有明顯關係,雖然仍然需要跟進,但係醫生認為住院治療並無需要。」
「直至醫生與心理學專家會見你嘅時候,你依然沒有半點悔意,依然堅持自己無干犯本案。喺今日你嘅大律師向法庭表示,你現在已感到懊悔,願為自己曾經做過嘅事承受責任,本席對你喺呢一方面嘅誠意大有保留。」
「考慮咗整體情況,顧及你嘅大律師求情陳詞,亦都顧及你年紀相當,本席不認為案中存在任何足可減刑嘅因素,因此判處你就本案監禁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