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唔知我可唔可以上新聞呢?
https://youtu.be/-Tz06AM7Bl0
鍾曉晴1997年在香港出生,年幼時父母離異,由父親撫養。
鍾曉晴患有讀寫障礙,唸了三次中一,被謔稱為「傻晴」。
學校知悉她的缺陷,可惜沒為她作特別安排,鍾曉晴體育方面表現良好,得過不少獎牌。
2008年,鍾曉晴認識顏坤堯(「𡃁坤」),成為她的契老竇,顏坤堯是羅詠彤(YOUSA)的男朋友。
2011年11月,顏坤堯因濫用甲基苯丙胺(冰毒),引致心理及行為失衡,患上精神病,首次到北區醫院精神科藥物濫用診所求診。
2012年3月11日凌晨四時許,顏坤堯與另外兩名男子,進入粉嶺祥華邨商場7-11內,將一名十二歲男童拖出門外,以類似水喉通物件襲擊男童。
男童受傷送院,左前額有約1.5厘裂傷,左臉腫脹但無骨折,腦部無出血,於同日出院。
2012年5月8日,顏坤堯到藥物濫用診所求診,之後因涉及毒品案被警方拘捕,收押在荔枝角收押所等候判刑。
2012年7月25日,羅詠彤透過Facebook,叫鍾曉晴探望顏坤堯。
2012年7月27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羅詠彤與鍾曉晴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顏坤堯。
顏坤堯在二十八號探訪窗會見兩人,把兩張手寫紙貼在玻璃窗上。
一級懲教助理陳文偉起疑,監聽及錄下三人對話。
顏坤堯向羅詠彤與鍾曉晴稱,將解往北區醫院見精神科醫生:「今日是好時機,有天時地利人和!」
叫兩人「吹雞」找人攔截懲教員,預先截的士讓他逃走,叫她們預備一塊布及一塊肥皂。
顏坤堯說逃獄計劃曾有人試過成功,誇口指說自己將會是第二人。
羅詠彤提醒顏坤堯,他們的對話會被錄音,顏坤堯說:「有錄音又點,佢哋(懲教員)趕唔切,之後先會聽番錄音」
兩女不斷竊笑,詢問應找誰幫忙,顏坤堯沒有回答,反問「我係咪好英俊?」
「我做乜嘢都咁×串,我要做最×串嗰個,我一定要出去。」
羅詠彤說:「咁你可以同我睇蝙蝠俠(電影)。」
顏坤堯又說:「唔知我可唔可以上新聞呢?」
鍾曉晴說:「我都唔知點解你老公咁夠pok。」
對顏坤堯說:「你好×雷呀!」
顏坤堯回答:「最多拉番嚟畀人打鑊金。」
羅詠彤說了兩次:「總之條條line都吹(雞。)」
中午十二時十四分,羅詠彤與鍾曉晴離開。
懲教員於醫療室垃圾桶,找回兩張已撕碎的紙張,併合重組發現寫有逃獄計劃及草圖。
懲教員查問顏坤堯,顏坤堯突然發難,大吵大鬧不斷反抗,爆粗稱:「我係走又點×樣,吹吖!」
懲教員最終用胡椒噴霧制服顏坤堯。
懲教署向警方報告顏坤堯的「逃獄」計劃,提供羅詠彤與鍾曉晴的閉路電視影像相片。
羅詠彤與鍾曉晴離開荔枝角收押所後,電召客貨車接載往北區醫院。
中午十二時十五分,客貨車(JM504)司機王文德接獲電台通知,有乘客召車由長沙灣往上水。
王文德按電台提供的電話號碼,致電乘客詢問登車地點,女乘客要求在荔枝角收押所門外登車。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王文德駕駛藍色客貨車到達荔枝角收押所門外。
羅詠彤與鍾曉晴上車,對王文德說:「用最快方法去北區醫院。」
鍾曉晴提議羅詠彤打電話給誰求助,羅詠彤在車上用鍾曉晴的手機(5687 9655) ,打了四、五個電話給阿銘、阿秋、坤仔、康仔。
「吹行雞落北區醫院」、「阿坤會自己放自己出嚟」、「阿坤會去北區醫院睇精神科,之後會喺樓梯跑落嚟,你地負責開路」。
「得兩個懲教睇住佢,手銬嗰啲好易搞」、「你地要頂住啲懲教,開條路畀佢走」、「有無相熟的士?要call的士接人走」、「預備定毛巾同衫畀佢」。
羅詠彤每個電話都重覆上述內容,鍾曉晴打電話給「糖B」,說出同一內容,王文德認為對話內容異常,特別留意。
中午十二時四十分,探員58187在荔枝角收押所拘捕顏坤堯,顏坤堯在警誡下說:「無嘢想講」,拒絕錄影會面。
下午一時,客貨車抵達北區醫院,羅詠彤與鍾曉晴要才夠付一百二十三元車資。
抵達醫院後,羅詠彤與鍾曉晴分道揚鑣,「糖B」、張俊傑先後到達,羅詠彤在急症室外召集其他人。
稍後,「糖B」致電邱麗瑩(Yoyo),叫她到北區醫院會合鍾曉晴。
張俊傑叫鍾曉晴與邱麗瑩到醫院正門,當懲教署車輛抵達時,到精神科入口通知張俊傑與羅詠彤。
女探員1380接報在北區醫院監視,下午三時四十分抵達北區醫院,發現鍾曉晴與邱麗瑩坐在醫院正門大堂沙發。
鍾曉晴關注正門入口情況,邱麗瑩手持電話。
一輛懲教署車輛駛經醫院正門時,鍾曉晴表現緊張,跑到連接醫院側門入口走廊。
邱麗瑩在正門大堂打電話,鍾曉晴回來會合邱麗瑩,再坐在沙發。
張俊傑與羅詠彤在北區醫院側門外,截停一部新界的士 (JZ4332),張俊傑對的士司機駱先生說:「等一陣,有人落緊嚟。」
數分鐘後,張俊傑告訴司機不用等,可以離開。
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北區醫院監視的探員,看見張俊傑站在醫院的側門外,羅詠彤站在張俊傑身旁。
下午三時五十分,女探員6684到達北區醫院,監視坐在醫院正門大堂沙發的鍾曉晴與邱麗瑩。
下午四時,女探員1380截停及拘捕鍾曉晴,鍾曉晴在警誡下,承認曾到荔枝角扣押所探望顏坤堯。
女探員6684上前查問及拘捕邱麗瑩,邱麗瑩在警誡下說:「我咩都唔知,係傻晴約我嚟醫院,叫我幫手擋住啲人畀 Daddy (顏坤堯)走,我都好驚。」
羅詠彤與張俊傑被捕後帶返警署調查,張俊傑警誡下對探員說,到北區醫院是為阻止羅詠彤及她的朋友,協助顏坤堯逃走。
2012年8月2日,王文德在列隊認人行列中,認出鍾曉晴但未能認出羅詠彤。
2012年9月28日,顏坤堯承認一項傷人罪,顏坤堯說2011年11月被男童出言侮辱,案發當天致電數名友人前來毆打男童。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指出,顏坤堯坦白承認控罪,勞教中心報告指他有毒癮,不予接納。
考慮到案情嚴重性,戒毒所並非適當選擇,判監二十個月。
2013年2月20日,五人解上區域法院
張俊傑(廿七歲),運輸工人。
羅詠彤(十七歲),無業。
鍾曉晴(十六歲),中二女生。
邱麗瑩(十六歲),中三女生。
顏坤堯(廿一歲),服刑中。
五人被控一項串謀從合法羈押逃脫罪,顏坤堯及鍾曉晴認罪稍後判刑,其餘三人不認罪受審。
2013年2月21日,邱麗瑩出庭時改為承認控罪,張俊傑與羅詠彤選擇不作供,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2013年4月3日,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裁定羅詠彤一項串謀逃離羈押罪罪名成立。
否認控罪的張俊傑在警誡作供時,說到北區醫院是游說羅詠彤等人,不要協助顏坤堯逃獄。
控方陳詞時指出,張俊傑如要阻止羅詠彤等人,無須一直在醫院逗留。
法官認為另一可能是羅詠彤等人不願聽勸告,張俊傑才一直留在醫院,嘗試說服她們。
截停的士的舉動雖然令人生疑,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張俊傑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4月19日,羅詠彤與早前認罪的顏坤堯、鍾曉晴、邱麗瑩,一同判刑。
邱麗瑩獲准保釋,顏坤堯仍然在囚,羅詠彤與鍾曉晴還押候判。
2013年4月19日,五名被告在區域法院判刑。
顏坤堯有一次刑事記錄,性質與本案不相同,令他還押在荔枝角收押所的毒品案件,控方已撤回有關控罪。
為顏坤堯求情的李律師表示,顏坤堯一直患有精神病,還押在荔枝角收押所時,囚友告訴他,「販毒」案件可能判九至十二年,顏坤堯震驚不已,一時想歪了,才干犯本案。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指案情嚴重,顏坤堯的逃獄大計十分粗疏,可行性低,反映各被告十分無知,顏坤堯年紀最大,又是始作俑者,罪責最重。
顏坤堯患有精神病是他濫藥引致,與人無尤,不值得同情。
顏坤堯因傷人案被判監二十個月,正在服刑,本案判監十六個月。
本案性質與顏坤堯正在服刑的「傷人」案不同,他在還押候審期間干犯本案,兩案刑期理應分期執行。
考慮「整體總刑期」原則,本案刑期的四個月,與「傷人」案刑期同期執行,兩案總刑期是三十二個月。
羅詠彤沒有刑事記錄,2012年5月完成中六課程,離校後曾任化粧學徒、書店店員,現時無工作。
為羅詠彤求情的沈大律師說,羅詠彤2010年認識顏坤堯,可能因為錯誤愛情觀,同意協助顏坤堯逃走,誤以為自己願意為愛情犧牲。
法官指出,羅詠彤對顏坤堯愚忠,令人唏虛,考慮羅詠彤年輕,判入更生中心。
鍾曉晴沒有讀書也沒有工作,有三次刑事記錄,全與本案性質不相同,2012年4月進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出,鍾曉晴曾進入更生中心,法庭可給予她自新的機會已差不多耗盡。
她在本案的角色十分主動,僅次於顏坤堯,懲教署報告建議鍾曉晴入教導所接受訓練,法官判鍾曉晴入教導所。
邱麗瑩沒有刑事記錄,現就讀中三,讀小六時,父母離異,自此與父親失去聯絡,由母親撫養。
法官指出,邱麗瑩在本案的角色被動,對於計劃的實行,沒有甚麼具體行動,可給予自新機會,免卻囚禁式刑罰,判接受感化十八個月。
深水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劉達強在庭外表示,案件反映各被告對法律的無知和為人幼稚,他們的計劃根本不會成功。
羅詠彤離開更新中心後,接受一年的監管令,在美容所實習。
警方於2011年派出臥底警員緝毒,行動於2013年結朿。
2013年11月11日,臥底警員在一項認人手續中,認出羅詠彤涉及毒品案。
裁判官黃偉權裁定罪名成立,判入教導所十八個月,羅詠彤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2015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聆訊申請,2015年12月31日頒布判案書,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