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姐和吳先生為配偶關係,因為懷疑吳先生外遇,解鎖吳的Line對話紀錄並截圖「外遇證據」遭判刑拘役30日。
示意圖/非當事人
吳先生長年外遇,外遇對象多達九位,在吳先生不知情的狀況下,以輸入密碼方式解鎖手機後,窺視手機內與他人之LINE對話內容(含照片),並持自身手機以螢幕照相方式,拍攝該非公開對話內容,嗣將之作為證據,以配偶權受侵害而對吳先生提起民事訴訟。
鄧小姐辯稱為護配偶權,基於蒐證目的,並非毫無原因,不符「無故」之要件等語否認犯行,遭法官打臉。
現今手機相關設備及通訊軟體之發達程度,一般人對於使用手機以通訊軟體與他人聯繫之隱私,應兼及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保管使用之自主性,且此二者俱為確保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核屬重要個人法益,即便配偶間互負忠貞之義務,亦不應允許夫妻之一方以懷疑他方外遇為由,侵犯專屬於他方個人隱私之生活領域。
法官認為配偶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或電腦使用安全,其法益重要性之強弱,業經立法者權衡後,透過是否予以刑事規範或法定刑之輕重而有所揭示。即使為捍衛配偶權,仍屬犯罪行為,難認定法律上正當理由,判鄧小姐拘役30日。
此判決應該不讓人意外,因為鄧小姐已經發現「多年」外遇,代表吳先生一個換一個連續換了九個,鄧小姐對「配偶權」的主張似乎一點都不在意,才會這麼多年換了這麼多小三都無任何作為。
然而大家最容易觸犯的就是偷看配偶的訊息,簡單說就是「不用錢的證據」因為只要『偷看』並且截圖就好,但在法律上這種『竊取』來的物證是最要命的。
這種免錢的截圖證據通常都是代價最大的,不僅換來刑責甚至還可能賠錢給對方,一點好處都沒有,再者鄧女應該也不可能委聘「徵信社」協助,因為先生長年外遇都沒在處理,勢必就是只想用「對話截圖的證據」
倘若配偶外遇建議還是透過『幸福徵信社』協助,才能真正解決問題,透過旁門左道的方式換來的可能只有『傷害』,嘴上說的捍衛婚姻其實只是藉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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