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任律師不會因為了解事實真相就捅當事人一刀,頂多就是勸當事人某部分事實就認一認,不要做困獸之鬥(´・ω・)。
然而當事人常常跟律師講非事實的東西,再讓對造拿證據打臉,致影響法官心證(對我方不利)。
難道這樣有比較好嗎=皿=...?
●當事人:
事實就是@#$%^&...........(@_@)b。
▲阿洪:
嗯.....你講的有點奇怪,一般來講應該不會發生你講的狀況,是不是搞錯了( ̄口 ̄|||)a?
●當事人:
ㄟ...,你是我的律師,不是對方的人吧?怎麼換你在質疑我~崩╰(〒皿〒)╯潰~?
▲阿洪(...心中OS):
唉...你連我都說服不了,憑什麼想說服法官?
最好不要不跟我說實話,最後輸了還怪我( ̄‥a ̄)。
【今晚來點正經正常的】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但如果你看到一大坨字覺得頭很痛的,也是可以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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