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3|閱讀時間 ‧ 約 28 分鐘

山寨探案實錄 聽到有人說他的壞話

    山寨探案實錄 聽到有人說他的壞話


    https://youtu.be/QVmZzwN-Ghg


    許坤1975年在內地海豐出生,七歲時由內地來香港,在長洲居住, 接受至中一教育,任職麵包西餅師傅,外號「麵包坤」。


    1995年開始,許坤濫用不同種類危險藥物,每天吸食一次氯胺酮,每次花費二百元。


    1996年起,許坤有七次定罪記錄,共涉及九項控罪,其中七項是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第一部毒藥,被判處罰款、緩刑。


    許坤濫用大麻、咳藥水、搖頭丸、可卡因。

    2002年和2008年,許坤兩度分別羈留於戒毒所。


    2005年,許坤妻子誕下一名女兒,離婚後,女兒由前妻照顧。

    許坤經常有膀胱痛,由泌尿科跟進。


    2010年6月4日,許坤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2012年10月29日,刑滿離開喜靈洲戒毒所。


    許坤出獄後開始吸食冰,每天一次,每次花費一百至二百元。

    吸食冰一個月後,許坤開始感覺到有精神病癥狀,聽到呼叫他的名字及戲弄他的聲音。


    許坤在長洲醫院及私人診所接受診治,醫生寫信轉介他到精神科接受治療,他沒有到精神科跟進。


    許坤覺得街上行人用惡毒眼光望他、監察他和想傷害他。

    起初以逃避別人目光作為對策,後來攜帶一把刀自衛。


    2013年8月22日晚上,許坤吸食冰和飲酒後外出,覺得途人的眼光很惡毒。


    晚上九時,許坤手持一個黑色環保袋,進入長洲新街市里長平遊戲機中心,與正在打機的朋友羅偉康閒談。

    許坤問羅偉康有沒有香煙,羅偉康說沒有。

    許坤問有沒有咳藥水,羅偉康叫他到藥房購買。

    許坤走進洗手間,羅偉康繼續玩電子遊戲機。


    許坤從洗手間出來時,左手拿環保袋,右手持一把長約一呎利刀,走到羅偉康背後,揮刀砍向羅偉康。


    羅偉康感到頭部非常痛楚,轉身看見許坤用刀襲擊他,要求許坤停手,在場的人幫忙拉開許坤。

    許坤沒有理會,不斷揮刀斬向羅偉康,將他斬倒在地上。

    羅偉康用手及一張椅子嘗試阻擋,許坤搶走椅子,繼續不停揮刀斬向羅偉康身體,大約半分鐘後逃去。


    遊戲機中心的閉路電視系統,拍攝下整過襲擊過程。


    羅偉康送到長洲醫院急症室接受初步檢查,醫生臨牀診斷羅偉康受到多處刀傷,情況危殆。


    8月28日,一名警員於長洲巡邏時遇許坤,許坤即時逃走,最終被制服。

    警員以傷人罪拘捕許坤,許坤在警誡下沒有說話。


    8月30日,羅偉康在列隊認人中,認出許坤是用刀襲擊他的人。


    8月31日,許坤解上裁判法院提訊,否認一項傷人罪,獲裁判法院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10月9日早上,許坤吸食氯胺酮,飲了多罐啤酒後騎單車外出。


    早上約十時三十分,李浩朗離開長洲教堂路二號長洲鄉事委員會,獨自騎單車往碼頭方向。


    許坤戴深色帽、太陽眼鏡、口罩,穿黑色T恤、黑色長褲,手持一把約十二吋長利刀站在路邊。


    李浩朗駕單車經過許坤時,許坤突然用刀斬向他。

    李浩朗閃避不及,右前臂被劈中兩至三刀、右手掌一刀、右腳眼位一刀。

    李浩朗嘗試用單車阻擋襲擊,許坤按着單車。


    李浩朗跑至長洲醫院急症室報警及接受治療,其後轉送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矯形科接受進一步治療。


    中午約十二時三十分,羅偉康的親兄弟羅漢威駕駛機動農夫車,駛至長洲山頂道神學院外面時,站在路邊的許坤突然從手上的白色環保袋,拿出一把約十二吋長利刀,揮刀斬向羅漢威右手。

    羅漢威閃避不及,右手臂被劈中三刀,他立即驅車離開現場,然後致電報警。


    羅漢威在長洲醫院急症室接受初步檢查,羅漢威轉到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矯形外科接受進一步治療,傷勢得到進一步診斷。


    李浩朗與羅漢威接連遇襲,警方在長洲展開搜捕。

    下午約一時二十七分,警員在長洲大街發現許坤,當時背着一個杏色環保袋。


    許坤試圖逃走,被警員拔槍制服,在警誡下沒有回應。


    警員在環保袋內檢獲一些證物,包括一把長約三十五厘米長,染有血跡的金屬刀身,一個長約十三厘米黑色膠製刀柄。

    政府化驗師鑑證後發現,鋼刀上的血跡有包括李浩朗的基因。


    10月11日,許坤(39歲)提堂,被控本月9日,在長洲教堂路二號長洲鄉事委員會、山頂道四十八號天福亭,意圖使男子李浩朗和羅漢威身體受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許坤另被控於今年8月22日,在長洲新街市里四號地下長平遊戲機中心內,非法及惡意傷害羅偉康。


    許坤早前否認一項傷人罪,原定本月15日開審,裁判官下令將兩案押後至下月22日再訊,以待調查和化驗證物,許坤期間還押。


    10月29日,羅漢威在列隊認人中,認出許坤為用刀向他襲擊的人。


    許坤被落案控以一有意圖而傷人罪,兩項傷人罪。


    許坤被扣押等候審訊期間,在收押所做出怪異行為,包括用一隻大杯來擠壓陽具及舌頭,三次將陽具打在門上,導致陽具擦損。


    許坤說,他這樣做是因為聽到有人說他的壞話,聽到有人叫他傷害自己的陽具,同獄犯人擺放毛巾的方式,提醒他需要嚴重地傷害自己的陽具。


    許坤的情況在得到藥物治療後有改善,上述情況沒有再出現。


    2014年4月23日,許坤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和兩項傷人罪。

    法官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押後5月7日判刑。


    2014年5月7日,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內容大致相同,許坤在因本案被扣押前,沒有使用非法暴力前科,沒有與精神科有任何接觸。


    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許坤患有由藥物引發的精神病(鑑別診斷或臨時性診斷是精神分裂)及濫用多種物質。


    許坤的情況在藥物治療後有所改善, 但依然有活躍的精神病癥狀,建議法庭向許坤作出為期三個月的入院令,羈留在小欖精神病中心,目的是保護許坤和公眾人士安全,及為許坤的利益着想。


    代表許坤的大律師指出,許坤在三項控罪發生時受到精神病影響。

    許坤對上一次在監獄服刑四年,期間不可以再接觸毒品。


    獲釋後,許坤的前妻不讓他每星期探訪女兒一次,令他大受打擊,所以再次吸毒。


    大律師強調,許坤沒有使用暴力前科,不知道毒癮引致他有可能對人使用暴力,不是有預謀傷害三名受害人。


    許坤聲稱在案發當天,吸食冰和飲酒後,覺得途人眼光很惡毒,羅偉康向他做出不文手勢挑釁他,令他感到非常憤怒,害怕羅偉康會襲擊他,所以用刀襲擊羅偉康。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指出,從錄像可見,許坤進入洗手間前,有機會與羅偉康談話的時間不到兩分鐘,鏡頭內見不到羅偉康對許坤做出挑釁手勢。


    許坤的說法和承認案情和錄像顯然有所不同。

    許坤襲擊羅偉康有可能是出於對羅偉康的憎恨和不滿,而不是與他的精神問題有關。


    考慮所有因素後,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原則,判刑時會以許坤干犯第一項控罪時,確是受到精神病影響。


    10月9日當天,許坤吸食氯胺酮後才干犯第二和第三項控罪,精神問題是自己一手造成。


    許坤聲稱再次吸毒的原因,是前妻不讓他每星期探訪女兒一次,令他大受打擊,故此再吸毒。

    即使前妻不讓他探望女兒是事實,許坤應該做的事是不再吸毒及做回守法的人,讓前妻和女兒知道他改過而重新接納他,而不是再行吸毒。


    許坤干犯第一項控罪時,距離放監一年半有多,不論許坤提出任何說法,這只是藉口,真正原因是他沒有停止吸毒的意圖,案發前兩至三個月吸食冰,令到吸毒情況更為嚴重。


    許坤完全沒有實質處理他的精神問題,反之,更加是在明知精神有問題或有可能有問題情況下,依然不斷吸毒。


    許坤對於長期吸毒和未能戒毒,必須負上絕對和全部責任。

    同時間,對於因長期吸毒引致精神病,許坤必須負上不可推卸和全部責任。


    根據以往判例,可以基於罪行嚴重性和受責性,不採納醫生建議判處被告人監禁,判處監禁三十二個月。


    第二和第三項控罪,許坤可以說是無緣無故傷害兩名受害人李浩朗和羅漢威,接納許坤受到精神病影響犯案。


    基於第一項控罪判刑,許坤不可能接受入院令,兩項控總刑期是監禁十二個月。


    第一項控罪和其餘兩項控罪在不同日子發生,涉及不相同受害人。

    考慮刑罰的整體性,監禁五年是三項控罪恰當總刑期量刑起點,許坤認罪,恰當總刑期是監禁四十個月。

    法官向懲教署建議,許坤服刑期間,要讓他得到適當精神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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