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
A.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B.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C.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
D.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者,須檢附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影本,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
須檢附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
(1)須檢附112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
(2)111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2年度死亡,致112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須檢附111年度(需累計達90日)可資證明持續入住含括至112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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