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之整理大綱(2/2)

地價稅之整理大綱(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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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源: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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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稅率=稅額

一、稅基

(一)原則(§15):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公告地價之評定期間:每2年評定一次。

(二)例外:信託(§3-1Ⅱ):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三)累進起點地價(土稅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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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率

(一)原則(§16) VS.(土§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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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

1、自用住宅的優惠規定:

(1)自用住宅定義(§9):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

(2)自用住宅稅率:2‰。

(3)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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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件(§34-1):申請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戶口名簿影本+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2、適用特殊稅率的優惠規定(§17Ⅱ、§18、§19、§20):

(1)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17Ⅱ):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2‰計徵。

 (2)事業用地(§18):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10‰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不累計)

業用地、業用地。

②私立公、動物育場所用地。

③寺、教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④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用地。

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3)公共設施保留地(§19):

①作自用住宅用地:2‰。

②作建築使用:6‰。

③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免徵。

④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

(4)公有土地(§20):

①供公共使用:免徵。

②非供公共使用:10‰。

三、稅額

稅額減免規定:

(一)私地公用之免稅(土地稅減免規則§9):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二)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之減免(土地稅減免規則§10):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依下列規定減(免)徵地價稅:

1、建築改良物者,徵。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1/2。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1/3。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1/4。

5、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1/5。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三)都市更新條例§67Ⅰ:

1、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2、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四)土稅施§3:

每年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予課

四、計算步驟

(一)、劃出級距表

(二)、計算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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