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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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向乙購買中古屋A屋後,在甲、乙完成移轉登記前,甲死亡,甲的繼承人有兩位甲1、甲2,如何取得該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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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康將不動產贈與兒子阿祥後,阿祥卻惡劣對待老康,本文探討民法第416條贈與撤銷權,說明老康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取回財產,並建議擬定附條件的贈與契約,保障贈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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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過世,他的存款、股票⋯遺產怎麼查?教你「4步驟」完成遺產繼承 這篇整理的很好.可以留下來備用,死亡前二年的贈與是也會被算在遺產稅裡的,千萬不要那時提領大量現金 布乖云 負債很多.可以拋棄繼承,也不像以前父債或母債子償了,所以爸媽在把規劃給小孩的給了後,就應該可以勇敢把槓桿開滿?
本文探討113年憲判字第11號解釋,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之擬制遺產規定,大法官認為,此規定若導致實際受贈人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符,致使繼承人需為受贈人負擔稅負,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本文深入剖析判決要旨,並針對修法前之配套措施,提供清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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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生前生病已意識不清,住院期間小兒子小甲照顧大甲生活,從大甲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總計100萬元,大甲不久變辭世,不幸,遺產都被其他兄弟分走。 國稅局查稅,認為該筆存款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補徵稅額50萬元,並處罰鍰。 小甲認為這筆錢是用在爸爸生前住院開支,認為跟遺產無關係,並未列入遺產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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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講求證據的時代啊~ 這可以套用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公告遺產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106年調整後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爰按上漲程度調整,並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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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為甲之配偶及其子。甲於105年5月3日將OO市A地贈與其配偶後,於同年月14日死亡。該土地之價值約1億元併同甲其他財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應納稅額約1千餘萬元。 乙、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路敗訴,上到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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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憲法判決)公告之日(113.10.28)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稅務、地政等機關等)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2.牽一髮動全身!各界都在等立法院提修法,或是修法前財政部公告較為具體申報稅務指南,才會有更清楚的輪廓。
小甲是大甲遺留在外的兒子,大甲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XXXX股贈與其原配乙。 贈與後的兩年內,大甲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乙得知拋棄繼承就可以不用繳稅,所以乙及其3名婚生子女(小乙1、2、3)均拋棄繼承,小甲變為唯一繼承人。 小甲不服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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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晨安!嗯,這事我遇,原是母親瞞,房產早登記給他人!
年底是進行財務規劃的關鍵時刻,許多家長選擇利用每年244萬元的新臺幣贈與免稅額來轉移財富給下一代。 若不熟悉贈與稅的規則,可能面臨額外的稅務負擔。 本文介紹了三大免稅祕訣,幫助家長有效規劃資產傳承,同時減輕遺產稅的壓力,並建議在財務專家的協助下制定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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