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6|閱讀時間 ‧ 約 32 分鐘

【同婚專題】從醫學與法律看我國人工生殖—李茂盛院長專訪

採訪:李若綺、張峻瑋
文:李若綺
圖: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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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簡介:

李茂盛教授,現台中茂盛醫院生殖醫學中心(下稱「茂盛醫院」)院長。李茂盛院長長期且全心投入人工生殖領域。1987年時,李茂盛院長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順利完成台灣第一例試管嬰兒的受孕及生產工作;其後持續進行試管受孕研究工作,協助無數試管嬰兒順利誕生,並一次次突破技術限制、創造醫學界里程碑,完成「亞洲第一例使用基因診斷技術篩除基因問題」、「亞洲第一例脊椎損傷夫妻試管嬰兒成功案例」等成就。

「彷彿若有光」 進入台灣生殖醫學的世界

豔陽異常耀眼的四月天裡,專題採訪小隊前進位於台中市北屯區的茂盛醫院,拜訪積極參與新興人工生殖議題的權威醫生李茂盛院長。採訪小隊經過一片在熱氣中懨懨然的街區,終於抵達茂盛醫院,眼前敞亮宏大的醫院顯得特別朝氣蓬勃。有別於大眾對「台灣生育氛圍冷淡」的印象,採訪小隊眼前的生殖醫院忙碌熱絡,舒適寬敞的空間裡不乏求診者。如此景象,使採訪小隊更覺本次的訪談具社會意義——此次拜訪李茂盛院長是欲了解:面對少子化社會及型態日益多元的家庭,人工生殖法應作成相應變化,而醫學界對此有何見解?又,修法草案中頗具爭議的代理孕母合法化,以醫學角度而言是否安全正當?

少子化與家庭權 人工生殖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近年來,少子化問題在東亞各國發酵,其中尤以台灣面臨最為嚴峻的境況,新生兒人數連年創下新低,出生率長期徘徊於世界倒數邊緣。然而,儘管生育對當代許多人而言已成了避之唯恐不及的事情,但在渴望孕育生命的同性伴侶與單身女性眼中,生育卻仍然是遙不可及的願望。司法院釋字七一二號解釋已肯認組成家庭的權利應受憲法保障[1],但上述人群至今仍未能完全實現家庭權所涵括的養育子女功能。故無論是從保障人權抑或解決少子化困境的角度而言,台灣目前都亟需一個完整而詳盡的立法規範,保障同性永久結合關係之伴侶和期待以生育創建家庭的未婚女性,透過安全且不違人道的方式進行人工受孕,如此方能貫徹憲法保障家庭權的意旨,也才有可能為少子化困境闢建一條可能的解決途徑。

對此,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今(2024)年五月中旬公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除了合法化同性伴侶、單身女性運用人工生殖技術,更將代理孕母制度納入規範範疇[2]。然而,新興的規章難免與社會產生摩擦,或者有不夠周全之處,尤其本次修正內容的一大重點為代理孕母制度,其同時涉及人權爭議與生殖醫學技術,自有更多值得商議的空間。本文將側重醫學層面,透過與「茂盛醫院」院長李茂盛的對談,細思該修正草案在生殖醫學的眼光下,有何值得留心之處。

人工生殖技術已臻成熟 孕母體質才是關鍵

本次修正草案有兩大重點:一是代理孕母制度的合法化,二是開放單身女性與同性伴侶接受胚胎植入的人工受孕。由於後者所經之受孕、生產方式在台灣已行之有年,僅係開放對象有所變化,而前者則是首度為我國立法者所採納,應將激起更多社會、生殖醫學上的波瀾,故採訪小隊將著重於前者,期待與李茂盛院長探討代理孕母制度在生殖醫學中的隱患與可能。

訪談伊始,李茂盛院長首先向我們介紹人工生殖的技術原理。代孕生殖過程中所需的技術其實與一般試管嬰兒相同,皆是運用「體外受精」技術,將卵子與精子在體外進行受精,培養成胚胎再植入體內,差別僅在於,一般試管嬰兒係將胚台植入其基因上的母親體內,代孕生殖則是植入於代理孕母體內。

而此種體外授精技術其實已行之有年,李茂盛院長為我們科普:試管嬰兒的技術自1978年第一次成功問世後,成功率日益攀升,十年前已有30至40%的成功懷孕率,近年來成功率更是高達40至50%。此外,李茂盛院長更特別分享,茂盛醫院透過基因檢測及AI等新興科技應用,如今已可創造成功率達70%的人工生殖技術。然而,在成功懷孕之餘,採訪小隊也憂心人工受孕過程是否會造成受術孕母的不適與痛苦?對此,李茂盛院長表示,胚胎植入母體的過程並不會有排斥反應,並不會對孕母造成難以承受的生理上負擔。

不過,即便試管嬰兒與代孕生殖技術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仍對受孕母體的體質有一定要求。李茂盛院長提及,孕母的年齡是決定體質的關鍵,若孕母屬於年齡超過34歲的高齡孕婦,容易發生早產,妊娠毒血症、子癲癇症或是由於胎盤前置導致的產後大出血。針對年齡問題,衛福部提出的草案於其第22條有所規範,限制代理孕母之年齡應滿20歲以上且未滿40歲,其上限略高於目前醫界一般認定之34歲,恐無法有效阻擋部分風險之發生,應有調整必要。

除年齡之外,院長提醒,孕母生活作息也會大大影響胎兒生長環境,夜歸熬夜、吸菸喝酒對胎兒生長皆極為不利。目前草案22條三款已規範:「代理孕母及其配偶應經心理、經濟能力、家庭及生活狀況評估適合代孕。」惟生活狀況仍屬抽象概念,主管機關未來應訂立更細緻之命令,明確「生活狀況」的檢核項目與標準,供代孕服務機構憑依、參酌,以確定孕母無熬夜或吸菸喝酒的習慣。

生理條件外,孕母的心理狀態亦是實施代孕制度時應特別關注者。基於數十年來與產婦的互動與認識,院長認為必須提供代理孕母探視新生兒的機會,且由社工介入,對其進行關心與諮商。而現行草案確已保障孕母探視與接受諮商的權利,就此部分而言,立法可謂完整。

代孕生殖不是萬靈丹 委託人限制避免技術濫用

不過,除了受委託的代理孕母應達到一定資格,院長也特別提醒,委託人亦應該滿足特定條件。身為不孕症治療專家,院長向我們說明,所謂「不孕」係指結婚一年後,正常性生活而不能順利懷孕者。造成不孕的病灶相當多元複雜,可能源於輸卵管阻塞、卵巢排卵功能不佳,抑或是精蟲問題等。但並非所有不孕者皆可訴諸代孕生殖,原因是為避免代孕被濫用,使生育淪為可以直接以金錢換得的服務,代孕生殖應謹守其最後手段性,而大部分造成「不孕」的病症是可以透過現行醫療手段的,不至走到尋求代孕的階段。

院長分析,目前無法治癒而需藉助代孕幫助的病症僅包含以下幾種類型:無子宮(先天性、後天性)、婦科相關癌症、懷孕後有生命風險(如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以及子宮內膜破壞沾黏嚴重。而草案二十一條列舉之情況大致與院長所列舉者相符,可見法規範與實務認知有高度共識。

同時,鑑於李茂盛院長長年與生產者及其新生兒接觸,他憑著多年經驗孕育出的直覺發出提醒:親子關係的連結緊密與否,其實也受生產方式、過程影響,若新生兒的到來完全倚賴代孕者,且過程過於輕鬆簡單,僅以金錢即能完成,則代孕委託人與新生兒的親子關係可能十分薄弱。院長認為,歷經治療而無果,最後才訴諸代理孕母者,由於過程並非藉著金錢一蹴而就,委託人對代理孕母更會產生「感恩之心」,並且將代理行為視為一種幫助,而非可對價之商品或服務。對應衛福部提出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代理孕母之代孕,以無償為之」此規範不僅意在避免代裡孕母受到工具化,思考李茂盛院長的提醒,其或許亦能維護委託者與其新生兒之親密關係聯繫。

人造子宮 人工生殖的終極提案

進行採訪前,專題組曾舉辦讀書會,以深入認識代理孕母制度的倫理議題與可行性。而成員們在討論過程中意識到:懷胎十月又經歷生產之苦的代孕過程實在痛苦,在現行草案無對價的關係中[3],恐怕面臨生理女性參與意願低落的現實問題,而使代孕制度難以普遍地實現;貿然開放商業性代孕則有將女性與生育功能直接連結的工具化風險。在如此兩難下,代孕生殖似乎面臨難以突破的困境。此時,專題成員們突發奇想,開始思考是否可以透過研發出人造子宮,徹底貫行所謂「代孕」?

帶著這樣天馬行空的構思,我們向李茂盛院長請教人造子宮的可行性。帶著一點遺憾,院長回答我們:「未來或許有可能,」可能的方式包含:當3D列印技術持續發展,其可以結合幹細胞科技培養子宮;亦可能是藉由動物模型,借助動物培養人工子宮,再進行移植。不過,即便在理論上,人造子宮已經屬於人類可以想像的範圍,李茂盛院長還是一再強調,「這都是未來的事,現在還不能確定,十年二十年後才可能看得出一點名目。」雖然人造子宮並非純然的天方夜譚,但人類離此技術的普及恐怕仍有一大段距離。

人工生殖看似已是一片坦途,人們可以在這條康莊大道上闊步前行,然而,李茂盛院長還是提醒了我們,人工生殖仍有其風險。例如,在進行採卵時,若受採卵者較年輕、卵子數量過多,有可能產生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如情形嚴峻而未控制,亦有可能造成肝腎功能喪失。而既然人工生殖對人體仍有一定負擔,且台灣目前已有完整的收養制度,為何人們仍較傾向訴諸人工生殖而非直接進行領養?作為臨床的一線觀察者,院長認為這屬於觀念問題,且此觀念放諸四海皆如此,故選擇人工生殖抑或領養屬於個人選擇,兩種途徑都應有完善規範,以供人們自由抉擇。

結語

近年來,社會環境的變遷以及其所帶來的人生價值改變,導致越來越多人傾向不生育,故縱然人工生殖技術持續精進,仍難以期待生育率回歸過去水準。可是,即便如此,我們的社會仍需要更完整周詳的人工生殖規範——在李茂盛院長懷著長久熱情的眼神中、在茂盛醫院求診者期待生命降臨的懇切行動中,採訪小隊感受到人工生殖存在的價值與重要性。因此,現今草案開放更多人工生殖的途徑,確有其意義,且據採訪小隊與院長的訪談,草案的內容與醫學界有頗高的共識,亦是一件值得欣慰之事。期盼未來若醫界有進一部的變革,人工生殖法規也能持續做出相應改動,為人工生殖的參與者們創造更友善安全的環境。 


[1] 釋字七二一號為「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其理由書提及: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而收養乃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由此段內容可得,家庭制度中「獲得並養育」成員的層面,為家庭權所保障的範疇。

[2] 衛福部公告之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全文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2124.00

[3] 衛福部公告之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第27條規定,代理孕母之代孕,以無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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