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的 妨害性自主罪 範疇內,涵蓋了多種行為,根據不同情境和方式分為以下四類: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進行性交或猥褻的行為。
利用對方因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等無法抗拒的情況下,進行性交或猥褻的行為。
利用親屬、監護、教養等權勢關係,對受自己監督或照護之人進行性交或猥褻的行為。
利用詐術讓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是其配偶,並因此進行性交的行為。
此外,刑法第227條對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也有明確規範,根據受害者年齡劃分為「準強制性交罪」與「準強制猥褻罪」。即使未滿16歲的受害者自願,法律仍認定其為受害者。
透過瞭解這些行為及法律界定,能夠幫助大家更清楚地認識妨害性自主罪的範疇。
若自身或身邊有人不幸遇到性犯罪,千萬別隱忍,切記保全證據,諮詢專業律師,提起正確適當的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捍衛自身權利,亦可免於自己或他人再次遭受性犯罪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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