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台灣《民法》並未明確規定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因此,法院在判斷是否准予離婚時,重點不在於分居時間的長短,而在於夫妻間的分居原因是否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標準。
在法院實務上,分居雖然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但如果夫妻雙方已長期分居,且婚姻已無回復的可能,法院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認定婚姻已破裂,進而判准離婚。
此外,如果分居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例如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法院亦可能據此判決離婚。然而,主動遺棄配偶的一方,無法據此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官司)。
總結來說,法院主要考量的是夫妻關係是否徹底破裂,而非單純的分居時間,因此,即使分居多年,仍需具備正當的離婚理由,法院才會判准離婚。
二、分居前擬定分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在分居前擬定「分居協議」對雙方都有保障。分居協議的性質屬於民事契約,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夫妻雙方可依需求約定相關事項,避免未來產生法律爭議。
(一) 分居協議的內容
分居協議的內容通常包括:
- 個人基本資料:夫妻雙方的姓名、聯絡方式。
- 分居期間:分居的起訖時間,協議需有期限,不能約定永久分居。
- 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包括監護權、扶養費及探視權的安排。
- 婚姻財產處理:夫妻財產的管理與債務負擔。
- 其他婚姻相關事項:例如分居後是否維持婚姻忠誠義務、違反協議的處理方式等。
(二) 分居協議的法律效力
分居協議是一種民事契約,若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通常會被法院認可。例如:
- 不得違反法律:如約定免除子女扶養費則無效。
- 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約定分居期間可自由與他人發生親密關係,則屬無效條款。
(分居期間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在分居期間交男女朋友違反配偶忠誠義務,可能被對方提告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 - 不得約定永久分居:婚姻的本質在於共同生活,永久分居與婚姻本質不符,將可能被認定無效。
因此,擬定分居協議時,應確保內容合理且符合法律規範,以確保協議能夠發揮法律效力,避免未來爭議。
三、如何正式合法地辦理分居?
在台灣,法律並未規定正式的「分居登記」制度,但夫妻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確認分居狀態:
- 簽訂分居協議書:雙方同意並簽署具法律效力的協議。
- 蒐集分居事證:如租屋契約、生活費支付紀錄等,以備未來法律程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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