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法》並未明確規定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因此,法院在判斷是否准予離婚時,重點不在於分居時間的長短,而在於夫妻間的分居原因是否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標準。
在法院實務上,分居雖然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但如果夫妻雙方已長期分居,且婚姻已無回復的可能,法院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認定婚姻已破裂,進而判准離婚。
此外,如果分居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例如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法院亦可能據此判決離婚。然而,主動遺棄配偶的一方,無法據此提起離婚訴訟。
總結來說,法院主要考量的是夫妻關係是否徹底破裂,而非單純的分居時間,因此,即使分居多年,仍需具備正當的離婚理由,法院才會判准離婚。
在分居前擬定「分居協議」對雙方都有保障。分居協議的性質屬於民事契約,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夫妻雙方可依需求約定相關事項,避免未來產生法律爭議。
分居協議的內容通常包括:
分居協議是一種民事契約,若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通常會被法院認可。例如:
因此,擬定分居協議時,應確保內容合理且符合法律規範,以確保協議能夠發揮法律效力,避免未來爭議。
在台灣,法律並未規定正式的「分居登記」制度,但夫妻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確認分居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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