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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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探討妨害性自主罪的範疇及其法律制裁,涵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罪等多種行為。透過對每類罪行的解釋,讀者能更清楚地瞭解法律對性犯罪的規範。此外,文章也提醒遇到性犯罪時應保全證據及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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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潛水卻被教練性騷擾,檢察官以「強制性交起訴」,一審法院以「乘機猥褻」判處1年6月,二審結果卻出乎預料,為什麼會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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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そして陰謀が教授を潰した ~青山学院春木教授事件 四十五年目の真実~》 一個關於真相的故事,也是一個關於人性探究的真實故事。  1973年2月11日至2月13日三日間,24歲的A・T子控告當時青山學院大學法學部63歲的春木猛教授對她強制猥褻及性交,此案造成社會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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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主要的特徵是對他人進行性方面的騷擾或冒犯,並且造成對方感到不舒服、恐懼、困擾或羞恥等不良情緒,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的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 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性騷擾是指除了性侵害犯罪以外的行為,涉及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的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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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教師非於正式課程期間(如:例假日、寒暑假),如對學生產生權利上侵害,學校是否應該連帶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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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和乙女是同事,甲男暗戀乙女,某日偷偷親了乙女臉頰,又因乙女未接受甲男的追求,於是某日甲趁乙女在辦公室茶水間休息,見沒其他人,步步逼近乙女,乙女退到牆邊,甲男一手伸出抵在其身後的牆上,不讓乙女有機會離開,強吻乙女。甲的行為有什麼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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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之前的文章曾經討論過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不管是肢體上的抗拒還是心中的反對,只要「違反本人意願」都包含在內。但遇到宗教信仰上的問題,某些信眾知道只要發生性行為就可以消除災厄,高興都來不及了,何來抗拒的想法?既然得到對方「爽快的答應」,那不就是合意性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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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有沒有真實判決是「性騷擾罪」成立的被告, 既沒有易科罰金也沒有緩刑,就真的被抓去關的案例呢? 答案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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