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98條(鄰地果實之獲得權)(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798條(鄰地果實之獲得權)(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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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98條(鄰地果實之獲得權)(98.01.23修正公布)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理由:

土地不得為權利之主體,本條「鄰地」一詞宜修正為「鄰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趣。又本條之「自落」,凡非基於鄰地所有人之行為致果實掉落者,均屬之,學說均無異見,併此敘明。

【原條文】(鄰地果實之獲得權)(18.11.30制定公布)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999條理由謂落於鄰地之果實,是否應歸原物之所有人,抑歸鄰地之所有人,自來立法例頗不一致,本法則視為鄰地之果實,以維持相鄰人間之和平。若鄰地係供公眾使用之地,例如公行道路等,既不能以其果實為公眾之所有,莫如仍視為原物所有人之果實,以免爭執。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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