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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探案實錄 少年屢姦三胞胎妹妹 「無犯罪能力」只能告非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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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判刑前,複述八項罪名案情。


    第一項非禮控罪:2005年10月某日,Y.H.N(11歲)先在廳用鉛筆和手指插入阿嘉下體,再叫阿靜入廁所替他口交,再入Y.H.N房內叫阿靜除衫和躺在牀上,把陽具插入阿靜下體。


    第四項非禮控罪:2006年7月底,Y.H.N(12歲)要阿靜與阿嘉入房先看成人片,像狗般從後用陽具插入阿嘉下體,後來叫阿靜躺在牀上,先從上面用陽具插入阿靜下體,再插入阿靜肛門。


    第六項非禮控罪:2007年6至7月某日,Y.H.N(13歲)藉故給阿倩與阿嘉用電腦,叫兩人入房,看完成人片後,Y.H.N先要阿嘉除衫,壓在阿嘉身上磨了五分鐘,再要阿倩除衫躺在牀上,用陽具插入阿倩下體四至五次。


    第七項非禮控罪:2007年12月尾某晚約凌晨二時,阿倩與阿嘉進入Y.H.N房間用電腦。

    Y.H.N(13歲)播成人片後,先要阿嘉除衫,從上面用陽具插入阿嘉下體,再叫阿倩除衫,從上面用陽具插入阿倩下體兩至三次。


    第八項企圖強姦罪:2008年7月某日上午約十一時,Y.H.N(14歲)進入阿倩房間,把被扯落地下,要阿倩除衫,壓在阿倩上面,正想把陽具插入阿倩下體時有門聲,Y.H.N停止,陽具掂到阿倩下體。


    第二項非禮控罪:2006年暑假某晚約凌晨三時,Y.H.N(12歲)父母已返工,Y.H.N叫阿嘉和阿靜入Y.H.N房間打機,先騎着阿嘉,再騎着阿靜,分別用陽具插她們下體,若有反抗便毆打她們。


    第三項非禮控罪:2006年,阿嘉正在自己房間睡覺,Y.H.N(12歲)入房叫醒阿嘉到Y.H.N房打機,然後播成人片,再騎在阿嘉身上,用陽具插進她的下體,在阿嘉面前自瀆和射精。


    第五項非禮控罪:2007年1月晚約七時,阿嘉正坐在廳中地上看電視,Y.H.N(13歲)用鉛筆插入阿嘉下體,期間工人回家,Y.H.N停下,這次事件令阿嘉下體流血。


    侵犯期間,三胞胎姊妹若有反抗,Y.H.N便毆打他們,逼他們就範,有時警告他們不要將被侵犯的事告訴母親。


    第一、二、四、六、七項控罪期間,都有兩名事主在Y.H.N房間內,Y.H.N侵犯其中一名事主時,另一事主也在房內。

    三名事主時常因這些遭遇發惡夢,感到不開心,他們知道父母不會相信,一直沒有告訴父母。


    法官判刑前,索取Y.H.N懲教署報告、臨牀心理學家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三胞胎姊妹心理評估報告。


    懲教署臨牀心理學家林小姐指出,Y.H.N堅持沒有侵犯三胞胎姊妹。

    Y.H.N成長期間,父母不和,他受父母寵愛,與三胞胎姊妹關係對立。

    Y.H.N有濫交跡象,沒有異常性問題,他向林小姐表示,不覺得這生活方式有問題,多番為自己辯解,態度令評估十分困難。

    林小姐認為,很難評估Y.H.N重犯機會,建議接受輔導,改變生活態度。


    社會福利署臨牀心理學家邱小姐,撰寫的報告非常詳盡。

    三胞胎姊妹自幼受母親排斥、背棄、虐待,本已出現嚴重情緒問題,加上這案件的性侵犯,令問題更加惡化。


    三胞胎姊妹受至親侵犯,父母未能保護她們,三胞胎姊妹都有極嚴重創傷後遺症狀,承受很大精神壓力,極度恐懼和無助。

    症狀包括頭痛、不斷憶起被侵犯情況、發惡夢、失憶、情緒起伏甚至失控、不信任他人、自責、甚至自殘和自殺等等,對三胞胎姊妹身心造成嚴重影響。

    三胞胎姊妹需要長期面對這些後遺症狀,康復期相當漫長和困難重重。


    法官對三胞胎姊妹長期受盡母親虐待、Y.H.N侵犯非常痛心,驚訝竟然沒有人察覺或伸出援手。

    細讀創傷報告後,不禁要問稚子何辜,動物尚懂舐犢情深,文明社會竟然會有如此不顧親情父母,縱容恃寵橫行的Y.H.N。

    讀畢報告後,不禁掩卷嘆息,心情久久未能平伏。


    本案案情非常嚴重,有以下加刑因素:三名事主是Y.H.N胞妹,受侵犯時年僅約十至十三歲,Y.H.N肆意多番侵犯,情況持續數年。


    Y.H.N在另一事主面前,作出侵犯,令被侵犯事主感到極度羞辱。

    不僅用陽具,還用筆與手指插入事主下體,還有口交、肛交,更在事主面前自瀆至射精。


    Y.H.N多次逼事主觀看成人片,沒有採取避孕措施,暴力威逼事主就犯,恐嚇不要通知家人。

    各事主創傷後遺症狀嚴重,身心影響極大,康復期漫長而困難。


    Y.H.N犯案時相當年輕,約十一歲半至十四歲半,雖然定罪時已接近二十歲,判刑時必須考慮這情況。


    一般而言,判刑應基於被告人被定罪時年齡,但也應考慮被告人犯案時年齡,尤其是犯案時是少年。


    本案情況,Y.H.N若在少年法庭受審,可能判入勞教中心,刑期半年至一年,也可能判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刑期為九個月至三年,由懲教署長視情況而定。


    另一可能性是判監,本案非常嚴重,判監可能性極大,總刑期很大可能是三年監禁。


    Y.H.N若犯案時超過十六歲,總刑期應約為十年監禁。

    (企圖強姦罪應為監禁六年;猥褻侵犯罪每項監禁三年。)


    考慮加刑因素,Y.H.N犯案時年齡與有關案例,五年監禁是本案適合刑期。

    懲教署建議的勞教中心紀律訓練,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性罪行判刑必須充分反映社會大眾厭惡這種罪行,應具阻嚇作用和保護年輕女性為目標,年輕不是有力減刑理由。


    三胞胎姊妹在事發後六至八年才報警,全因受到家庭壓力,Y.H.N不能因此獲得更多減刑。


    基於Y.H.N犯案時年齡與整體案情,判刑如下:

    涉阿靜的控罪(即第一及第四項控罪),第一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年半;第四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年半。

    第一項控罪刑期,其中半年與第四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涉阿靜的控罪,共入獄兩年。


    涉阿倩的控罪(第六、第七、第八項控罪),第六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年半;第七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年半;第八項企圖強姦罪,判監三年。


    第六項控罪刑期,其中半年與第八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第七項控罪刑期其中半年與第八項刑期分期執行,共入獄四年。


    涉阿嘉的控罪(第二、第三、第五項控罪),第二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年半;第三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年半;第五項猥褻侵犯罪,判監年半。

    第二項控罪刑期,其中半年與第五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第三項刑期其中半年與第五項刑期分期執行,涉阿嘉的控罪,入獄兩年半。


    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涉阿靜控罪的總刑期,其中半年與涉阿倩控罪的總刑期分期執行。

    涉阿嘉控罪的總刑期,其中半年與涉阿倩控罪的總刑期分期執行,全部控罪共入獄五年。


    Y.H.N聞判後情緒激動,不斷痛哭及呆坐,需由懲教署人員安慰及扶起離開。


    Y.H.N母親、祖母等到庭聽判。

    Y.H.N母親一直以紙巾掩臉,散庭時向Y.H.N表示:我會落去探你,唔好喊。

    祖母則稱:唔好喊,哥哥你好乖嘅!


    Y.H.N母親離開時,沒有回答記者提問,祖母則大聲回應:唔好問我嗰啲!


    附錄:無犯罪能力


    2012年前,根據普通法,香港法庭會立論假設十四歲以下男童無能力性交。


    基於生理上無性交能力這項不可推翻推定,年齡在十四歲以下男童,不能被控強姦,也不能被裁定干犯強姦罪。


    2010年9月,十三歲被捕韓籍男童,在柴灣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內,與一名五歲女童性交。


    男童在保釋期間再度犯案,態度輕挑,向感化官承認,做出等同強姦女童行為。


    由於「無性交能力」推定,男童不能被控以強姦,只能被控以猥褻侵犯。

    男童承認非禮罪,判入感化院是唯一選擇。


    2010年12月13日,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建議廢除年齡在十四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推定。


    法改會秘書施道嘉解釋,即使有明確證據顯示十四歲以下男童,生理上具有性交能力,並且曾有性交行為,現行十四歲以下男童,並無性交能力的推定,也不能被推翻。


    2011年2月23日,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回應,認同法改會修例理據充足,未有引起太大爭議,值得支持,會諮詢律政司意見,商討詳細法律修訂安排,盡快實施有關建議。


    2012年4月20日,政府刊憲,通過《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刑事罪行條例》加入條文,廢除十四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

    條例草案於2012年5月2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2年第26號第12條增補,《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O條,廢除未滿十四歲男童無能力性交等推定。

    (1)未滿十四歲男童無能力性交、肛交或獸交此項法律推定,現予廢除。


    (2)第(1)款並不適用於本條生效日期前作出行為。


    (3)就第(2)款而言,如某人被指稱在兩個日期之間作出某項作為,其中一個日期在本條生效日期之前,另一個日期在本條生效日期之後,則該人即屬被指稱在本條生效日期之前作出該項作為。


    《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O條增補後,另一項「無犯罪能力」可推翻推定,繼續適用於年齡由十至十四歲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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