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亂簽本票!不要亂簽本票!! 不要亂簽本票!!!
重要的事情說三次!即使是文具店本票也不要輕易簽署,只要是本票都具備法律效力,以下將以「本票債權人」及「本票債務人」常見問題進行說明。
若您是一般需求,可至文具店購買本票,這些本票即具備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是看是簡單的文具本票,都不要輕易地簽立。
若是您有特殊需求,可以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可根據您的情況提供符合需求的本票,若您想自己撰寫本票,可參考《本票是什麼?本票裁定對方沒錢怎麼辦?10分鐘帶你認識本票》一文,文中詳細介紹本票應記載項目及本票範例。
當對方在本票期限內未支付欠款時,您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確認票據有效後,將裁定對方須支付該筆款項。若對方仍然拒絕付款,您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將透過查封、扣押對方財產來強制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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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可於本票上約定利率,若未記載則依票據法28條2項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6%。
本票上若有載明「禁止轉讓背書」,並記載受款人姓名,那就無法轉讓;若無禁止轉讓背書標記,第三人取得票據後,可向發票人要求付款。
若您持有的本票不見,需進行本票止付通知,避免對方付款給別人,並報警備案、通知銀行,五日內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要求所有持有人在公告期內向法院申報權,公告期滿若無人對本票提出權利申報,您可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本票無效,並發給「除權判決書」,並憑此判決書請求對方支付。
本票是一種具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方在期限內無條件支付款項,類似於借據,但借據只是承認欠錢的「憑證」,而本票是追回欠款的「工具」。一旦簽發本票,若沒有在期限內清償債務,對方可依法在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追回欠款。
若您真的不小心簽了不該簽的本票,對方在本票效期內提出本票裁定,您可在收到裁定通知書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或抗告,若抗告失敗,則需要在20日內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本票具有一定的時效性,若無在三年內進行下一步,將導致本票中斷時效。債權人需在本票到期後三年內聲請裁定,否則債務人可抗辯不付款(若無到期日以發票日起算三年);取得裁定後,必須在六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若未執行,本票時效則繼續計算。
本票若即將到期若債務人仍然無法償還負債,債權人可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證」,延展本票效期,因此,只要債權人有持續透過法律途徑追債,本票效力就會一直存在。
若您無法償還欠款,對方若向法院聲請進行強制執行後,有可能會影響您的信用評分。
保留您的匯款紀錄作為證明,未來若有爭議時,您可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或「債務人異議」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債務已清償且撤銷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