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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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本票裁定後,債權人需以書面方式聲請強制執行,並註明執行標的。執行標的可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資產。利用AI工具協助自己撰寫書狀,通過正當法律程序,最大程度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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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多人的忽略了! 取得本票裁定後6個月內,要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依民法第130條,前面「聲請本票裁定」的請求視為不中斷時效!
在房屋出租的過程中,專家建議房東應該公證首份租約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以保障雙方權益。雖然這樣可以防範許多糾紛和租霸事件,但公證的時效性和執行效率仍然是問題。租約結束後的強制執行雖然有保障,然而在租約存續期間,就可能遭遇違約問題。因此,本文將探討公證的必要性及提出更有效的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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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房客不按租約繳交房租時,若租約經過公證,房東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屋;若未經公證,則需經過訴訟程序才能實現。這一過程繁瑣且耗時,房東在出租房屋前應考慮是否進行租約公證,以平衡法律成本與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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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人是什麼?連帶保證人是什麼?人事保證又是什麼? 何謂一般保證人? 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催討債務,若催討不成必須先證明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也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才能開始向保證人求償。 換言之,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請債權人先提出證明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 何謂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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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問借錢給別人,請債務人簽本票還是去公證好?我說:小孩才做選擇,當然全都要。朋友說:如果要求債務人簽本票又公證,債務人應該不願意,如果只選一個,那要選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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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實用~
金管會針對保單強制執行的修法進行了三項主要修正,以「解約金」取代保額作為衡量標準,排除健康險和醫療險,並設定解約金豁免條件,旨在平衡權益。《窮忙》這本書也描述社會補助申請的困境,強調繁瑣的程序對貧困者生活的負面影響。修法的影響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產生了新的討論,究竟哪一方才應該被保護,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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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甲因債務問題而面臨不動產查封與拍賣的情況,分析抵押權的法律規範及租賃契約的影響。文章細述強制執行過程中的關鍵法律條文,並糾正於查封後簽訂租約的錯誤觀念,最後提醒讀者保持警惕,以免違反法律導致刑事責任。文章同時提供實務見解,幫助讀者瞭解如何在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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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一般買賣交易中,買受人通常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若物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賠償或解除契約。然而,在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中,買受人卻無此權利,必須承擔物品瑕疵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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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一個關於民間借貸的案例,當事人遭遇假買賣真貸款的情況,經過法律程序後成功阻止了強制執行。這起案件提醒借款人注意貸款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並強調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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