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05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小編30秒簡單懂】學區宅給朋友小孩設戶籍 小心踩雷!恐被討重購退稅

【小編30秒簡單懂】

林先生因將學區房產戶籍借用給朋友孩子,遭稅捐單位通知查是否涉及出租行為。根據土地稅法第35條,土地所有權人在「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但5年內若改作他用(如出租、營業、戶籍遷出),將被追繳退還稅款。財稅局特別提醒,三親等以外他人設立戶籍需說明,否則可能追繳稅款。

延伸法規知識:

  1. 土地稅法第35條: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退稅規定,僅限於新購土地價額超過原出售土地價額(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
  2. 土地稅法第37條:若重購土地用於非自住用途(如出租、營業等),稅捐單位可追繳退還稅款。
  3. 重購列管期間:5年內,涉及戶籍遷移或他人設立戶籍的行為需慎重,避免誤判出租用途,導致稅務風險。

建議民眾如有疑慮,可主動向稅捐單位申請查詢或法律諮詢。

戶籍供他人寄居,當心影響重購退稅。(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林先生去年重購明星學區房產,並向稅捐單位申請核准退還原出售土地的土地增值稅。近期因朋友小孩就學需要,同意將戶籍提供朋友小孩寄居,不料接獲稅捐單位通知須確認是否有出租行為。林先生心中警鈴大作,擔心是否會被補徵原退還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稅。


要注意的是,經核准重購退稅案件,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有所有權移轉、戶籍遷出形成空戶、營業、出租(含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等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列管期間若重購地上建物查獲供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財稅局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前來說明有無租賃行為,若有租賃行為或經通知均不予理會,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核定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因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連結出處: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40704003620-2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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