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屬於雜項工作物且屬廣義建築物並有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262規定適用評析與建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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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坤源 技師  (曾任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科長)

本文撰寫於113年11月,若與現行解釋函或法令相異,請以主管機關發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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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緣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14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119763號函發布解釋有關「核定在案之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是否得配置於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之土地」,其函之意旨概為「建築所需駁崁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依建築法第4條、第7條規定屬雜項工作物,為廣義之建築物,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3項規定不得配置於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之山坡地土地上,但各地方政府仍得依同條第3項後段但書規定,另定地方政府適用規定,則不受限制。」,此解釋函頗為引起相關實務執行討論,爰提出本文評析與建議供參。

本次進入到建築法與水土保持法的立法差異,再談到擋土牆在兩者法規上的不同,下篇將再提到土地管理上的差異以及結論與建議。

本文開始:

三、建築法、水土保持法之立法宗旨與其設施物之設置目的

水土保持法第1條:「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建築法第1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一則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則為實施建築管理,二者均屬法律位階,按立法宗旨、管理目的,功能需求而言,整體架構及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分為建築使用與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1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故水土保持設施之目標為保育、生態、防災,與建築法第4、7條規定「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及「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是以,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為目的之措施為水土保持設施;以建築使用所需與延伸為目的之設施為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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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法授權訂定第97、97-1條之特定事項、特定規定與管制目的

建築法第97條「有關建築規劃…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其授權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計四編;同法第97-1條:「山坡地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其訂定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原稱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可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係屬對特定事項之特定規定所訂,故涉及山坡地建築事務時優先適用,該辦法於前述沿革提及曾於92年辦理修正,其修法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90年5月24日農林字第900030580號函檢送釐清山坡地開發水土保持與建築事項之權責劃分等事宜會議紀錄乙份建議內政部關於山坡地建築之三項法令修正,其中最主要即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且進行大幅度修訂,並沿用至今近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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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92年「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所述,該辦法初於72年訂定,當時水土保持法尚未制定,遂於辦法中一併明定規範,故將水土保持設施納入雜項執照予以規範,於水土保持法公布後,申請雜項執照時,其審查內容與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多有重複,後依行政院核定之「改進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將雜項執照中水土保持部分回歸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並將申請雜項執照有關水土保持設施部分予以刪除,納入水土保持法令予以規範,再觀察修正條文對照表,關於水土保持相關事項及文字已做修訂,主要將水土保持事項回歸水土保持法管制。

依據建築法第97-1條規定,對於山坡地建築此特定事項訂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而辦法修正時,明示雜項執照有關水土保持設施部分回歸水土保持法管制,以符合水土保持及建築法立法意旨及管理目的,至有關建築規劃等事項則按建築法第97條授權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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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土保持法之水土保持設施與建築法之雜項工作物設施

建築法雜項工作物明列「營業爐竈,…(略)…、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下略。」,其中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為建築主管機關認為水土保持設施為雜項工作物之原因,按內政部106年5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025974號函說明二,略以…,「建築所需『駁崁』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8條規定;如駁崁與興建建築物為目的無關者,非屬建築法前揭規定之雜項工作物...下略」,續查建築技術規則148條:「(指駁崁)應為鋼筋混凝土造、石造或其他不腐爛材料所建造之構造,並能承受土壤及其他壓力」,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17條:「擋土牆係指為攔阻土石、砂礫及類似粒狀物質所構築之構造物。」,駁崁與擋土牆各有不同技術規範(則)定義,駁崁係依建築法第97條授權訂定管制建築及雜項工作物設計之技術規則,擋土牆係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授權訂定管制水土保持設施設計之技術規範。

農委會94年的解釋函表示擋土牆並不是建築法第7條的雜項工作物

農委會94年的解釋函表示擋土牆並不是建築法第7條的雜項工作物

早期(民國94年)農委會已有解釋函說明擋土牆非建築法第7條的雜項工作物,而是否為農業設施則視個案情節認定,如果這擋土牆是防止土石崩塌,避免水土流失之高度為準,不是基於農作經營需要,就不是農業設施),不必在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的設施細目加註。

此解釋函,依個人見解來看,擋土牆究竟為何而設,再區分身分別,而中華民國有水土保持法的存在,可再細分對於目的是直接還是間接,此觀念將於結論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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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治水的寧靜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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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技師是我的職業,待過十年地方政府,曾任水利科、水土保持科長,以工作分享為主,其他會加上時事上、生活上的心得,盡量以有用的文章分享給大家參考。
2025/12/04
本文緣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14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119763號函發布解釋有關「核定在案之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是否得配置於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之土地」,此解釋函引起水土保持從業人員討論,故撰文表達個人見解與看法。(張坤源技師-曾任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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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本文緣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14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119763號函發布解釋有關「核定在案之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是否得配置於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之土地」,此解釋函引起水土保持從業人員討論,故撰文表達個人見解與看法。(張坤源技師-曾任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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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14.11.21聯合報刊登西湖溪河道清淤疏濬造成石虎廊道遭破壞的新聞,個人稍覺得可惜,事實上,苗栗縣政府並非從未重視河道清淤疏濬對於生態保育的重要,為何我會說「並非從未」呢,請參閱內文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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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14.11.21聯合報刊登西湖溪河道清淤疏濬造成石虎廊道遭破壞的新聞,個人稍覺得可惜,事實上,苗栗縣政府並非從未重視河道清淤疏濬對於生態保育的重要,為何我會說「並非從未」呢,請參閱內文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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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大家好,又接近水土保持技師考的月份了,身邊力爭上游的朋友們,得要集中注意力好好準備,坤源是沒有考上技師的,我的技師資格是透過高考及三年考績換取的,簡稱高考換技師,但印象中這個機制已經關門了,另外開的到一道門是相對的反過來說,開放技師可以轉公務員,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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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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