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坤源 技師 (曾任苗栗縣政府水利處水利科 水土保持科長)
本文撰寫於113年11月,若與現行解釋函或法令相異,請以主管機關發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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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緣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14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119763號函發布解釋有關「核定在案之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是否得配置於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之土地」,其函之意旨概為「建築所需駁崁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依建築法第4條、第7條規定屬雜項工作物,為廣義之建築物,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3項規定不得配置於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之山坡地土地上,但各地方政府仍得依同條第3項後段但書規定,另定地方政府適用規定,則不受限制。」,此解釋函頗為引起相關實務執行討論,爰提出本文評析與建議供參。


一、前言
民國58(以下年份均為民國)年起,國內經濟起飛,人口日益增加,帶動各類建築使用需求,市集發展形成市區,建築需求大幅增加,發展直至70年間,逐漸開始進行山坡地建築開發使用,而70~80年代出現大批高樓層化的山坡地住宅社區(包含林肯大郡),當開發焦點轉向約佔臺灣總面積73%的山坡地時,政府陸續訂定相關山坡地開發建築法規,如72年訂頒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79年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83年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等,並在公布後數年間又速辦法規修訂,以因應時需,可見政府當時對山坡地建築開發之慎重,而法規修訂中,影響得否配置建築甚鉅的,即屬87年1月1日建築技術規則公布山坡地建築專章規則,於該規則第262條規範坵塊平均坡度大於30%不得開發建築,大幅縮減基地內可配置建築之區域,同時也是建築不得配置於坡度大於30%土地之起始。
113年8月14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署以建管字第1131119763號函釋【(前略)…有關建築所需駁崁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依上開規定屬雜項工作物,為廣義之建築物,應不得配置於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之山坡地土地上。至建築所需駁崁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如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而需配置於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部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得依上開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後段但書之規定,另定適用規定,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意即「山坡地涉有建築者,依據水土保持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設施(如擋土牆、排水溝、集水井等)屬建築法之雜項工作物,若需配置水土保持設施於坵塊平均坡度大於30%時,需經地方政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後段但書規定,地方政府需另定規定,再依地方政府規定辦理。」,關於依據水土保持法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書件之水土保持設施,需另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規定,經地方政府另定法規後,始得設置乙節,本文稍作探討並提供建議。

二、山坡地建築沿革
臺灣山坡地約占總面積73%,適合發展的土地有限,而市區土地價高且取得不易,故漸向山坡地土地進行開發,惟山坡地坡度、地質、土壤、水文等環境特性,加諸各種不同類型開發後,自然災害案例頻傳,當颱風、豪雨、地震等影響下,人民生命及財產易受重大傷害,諸多公共設施亦然,鑒於此,政府為加強山坡地建築安全,逐步立法管制,其相關法規進程簡述如後。
自27年12月26日建築法公布起,60至72年間進行多項建築相關法規訂定及修正,如都市計畫法(28.06)、建築法修正(60.12)、都市計畫法修正(62.09)、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62.12)、區域計畫法(63.01)、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規則(65.0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65.0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66.09)、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66.01)、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66.09)等,故72年以前,山坡地建築管理法令及審議制度系統較不明確。
72年7月7日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公布,該辦法所設審議制度為開發許可審查之濫觴,79年修正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將審議層次提升至區域計畫委員會,為加強管制,增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用地使用申請提出管制意見,並報請中央或省政府審議;86年修正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有關山坡地開發行為,無論是否需經開發許可程序,申請案皆須依水土保持法或環境影響評估等規定辦理並檢附有關書圖文件,經專業審議通過後始能實施建築開發。
86年溫妮颱風造成林肯大郡建物坍塌災變,內政部加快腳步於86年12月26日於建築技術規則增訂第13章「山坡地建築」專章,此重大變革包括不得開發建築之認定、基地退縮建築、建物退縮擋土牆、戶外階梯、建物高度限制等,大幅規範並強化山坡地建築配置及設計安全要求。
92年3月26日修正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更名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修法主要依據行政院核頒「改善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由該辦法修正總說明可知,係將土地開發許可及水土保持事項等內容刪除或修正,將土地開發與水土保持回歸專管法令(如水土保持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審查及管理,該辦法仍沿用至今,尚無修正。
105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曾辦理委託計畫,擬建議修正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主要是增訂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之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公寓大廈管理事務等,強化山坡地住宅社區之軟性防災工作,其中尚無涉及山坡地水土保持技術事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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