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享:手機借充電秘密都被看光光?科技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要提升資安的法律觀念

時事分享:手機借充電秘密都被看光光?科技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要提升資安的法律觀念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前言

「借豆腐頭充電驚見親密照」、「充電就能備份」,相信大家最近對於這個新聞並不陌生,記得第一次看到新聞標題時還納悶著想說:怎麼可能!豆腐頭怎麼會有備份功能?看完整個新聞後才知道自己有多落伍(笑)。從現今社會民眾使用手機的頻率來看,大部分的人出門在外或多或少都有一點手機低電量焦慮症,跟親友借充電器充電的經驗相信大家應該都有過,再加上近年來智慧型手機漸漸發展成刷臉、刷指紋的潮流,手機鎖屏變得越來越容易被解開,所以我們都應該建立起資訊安全的法律觀念。以下藉由這篇時事新聞來跟大家分享「公開無故取得他人手機內的照片、影片」恐涉犯之民、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充電豆腐頭露餡!高嘉瑜借充電 驚見親密照https://tw.news.yahoo.com/%E5%82%99%E4%BB%BD%E8%B1%86%E8%85%90%E9%A0%AD%E9%9C%B2%E9%A4%A1-%E9%AB%98%E5%98%89%E7%91%9C%E5%80%9F%E5%85%85%E9%9B%BB-%E9%A9%9A%E8%A6%8B%E8%A6%AA%E5%AF%86%E7%85%A7-115754622.html )


恐涉及的刑事責任:

「公開無故取得他人手機內的照片、影片」是要經過好幾個步驟才能完成的,依序為:解屏進入他人手機、取得電磁紀錄、洩漏他人秘密。

一、無故解屏進入他人手機

無故,顧名思義就是沒有正當理由,所以當A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解開B的手機鎖屏進入時,A恐已涉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A可能會反駁說:是B之前告訴我密碼而且同意我可以使用的。此種反駁在情侶、配偶之間尤為常見,此時就須依個案情況判斷A的行為到底算不算「無故」,例如:B有無容許A每次都可以不經過他的允許?A進入B的手機做什麼(查看交友關係/外遇蒐證)?所以並不是A如此反駁均有道理可言,如果A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B的隱私權,則當然不在法律允許正當理由的範圍內。

  • 《刑法第358條規定》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取得電磁紀錄

當A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取得B的手機內容時,A恐已涉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如果A是利用工具設備來窺視、竊聽或是拍攝、竊錄的方式無故取得B的手機內容,且該內容是關於B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則A亦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無故洩漏他人秘密

當A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洩漏利用B手機知悉或持有B的祕密時,A恐已涉犯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取得秘密罪。

如果A洩漏B的秘密具有猥褻性質者,則A亦涉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及持有罪。

  • 《刑法第318條之1規定》洩漏電腦取得秘密罪:「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猥褻物品及持有罪:「(第1項)散布播送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節錄:「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大法官釋字第407、617號解釋參照)。」。

恐涉及的民事責任:

一、請求刪除檔案

人格權,係指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之權利(民法第18條立法理由參照)。當A洩漏B手機內容致B人格權受侵害時,B可以請求A移除,即係行使以人格權為內容之侵害除去請求權。

  •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二、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當A違反刑法規定(如前所述)不法侵害B的隱私權等人格法益時,B可以請求A負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分享轉傳或下載猥褻影像者,恐涉及刑事責任:

分享轉傳或下載具有猥褻性質之內容者,也可能會涉犯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猥褻物品及持有罪,所以提醒大家不要因為好奇在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上求提供影片資源甚至是散布、播送。

  •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猥褻物品及持有罪:「(第1項)散布播送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小結:

科技不斷的創新讓很多便利的功能合而為一,既省時又能縮小攜帶方便,這樣科技趨勢尤其體現在智慧型手機等3C產品上,例如:備份豆腐頭、備份充電線、AirDrop,所以建議大家平時還是盡量自備充電產品,也不要輕易地把手機密碼交給別人,否則自己就應該事前確認有無存有不方便讓別人看見的資料,減少發生私密被曝光外傳的機會。同時,在此也要特別提醒大家在使用備份3C配件甚至是看新聞的同時,切勿因一時未經思慮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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