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變成「人頭帳戶」了!究竟是詐欺的幫兇?還是被害人?

2021/12/01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真實案例
年初接獲一被告人頭帳戶詐欺案件,當事人A表示他先前在Facebook社群裡購買包包,後來接獲聲稱是購物平台客服的B小姐來電,表示因購物平台系統錯誤而多訂購了12個同款包包,需請A協助後續刷退事宜。沒過多久後,A又接獲聲稱自己是銀行專員的C先生來電,表示要協助A刷退款項,要求A依照C的指示收受某幾筆款項並再匯款至其他帳戶,A不疑有他便依循指示操作,提供帳戶收受款項及匯款。
一段時日後,A發現他的銀行帳戶被凍結了(按:已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提領款項,也不能繳納貸款,生活已經陷入困頓,甚而,A被警方傳喚,被列為幫助詐欺罪的嫌疑人。

什麼是人頭帳戶?什麼是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是指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例如:以求職、貸款、租借、收購等名義)來搜集他人的帳戶,詐騙集團會騙被害人匯款至這些帳戶中,再繼續以騙術指示提供帳戶者匯款至其他指定帳戶,或是派車手將提領款項。這些帳戶的提供者通常不是詐騙集團的主要人物,並未參與全盤的詐騙計畫,僅為「人頭」,因此當被害人報警時,警方循線追查也可能只是追尋到這些帳戶提供者,而非詐騙集團的核心人物。
「警示帳戶」則是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而通報金融機構將當事人的帳戶列為警示者,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時,金融機構會暫停警示帳戶全部的交易功能,亦即完全不能存款、提款、匯款等等,就是一班通稱的帳戶被「凍結」。
可能涉及的責任與法律風險?
刑事責任:幫助詐欺罪
詐騙集團取得民眾的人頭帳戶後,通常會騙被害人將款項匯至這些帳戶中,再派人將贓款取出,這些帳戶被用來作為存匯贓款的路徑。即使這些帳戶提供者沒有與主謀有犯意的聯絡或是行為分擔,也不具詐欺的主導地位,因此,不會成為詐欺案件的共同正犯,但是,帳戶提供者提供了犯罪必須的帳戶、提款卡等等,使犯罪行為或詐欺結果提供助力,因此,可能被認定為「詐欺取財幫助犯」。
刑法上詐欺幫助犯的成立要件,需有「客觀的幫助行為」及「主觀的幫助故意及意圖」。在人頭帳戶的實際案例中,往往民眾確實有提供帳戶的行為,客觀上的幫助行為成立,而時常以主觀上沒有幫助的故意與意圖來抗辯;但是,實務上主觀要件舉證不易,且以一般社會通念下,並不會輕易將帳戶提供給陌生人使用,法院用「未必故意」的概念,認定民眾是以不在乎的態度提供自己的帳戶,以此幫助詐騙集團進行不法犯罪,因此帳戶提供者以沒有幫助的故意及意圖來抗辯,是難以取信於法官的,而有成立幫助詐欺罪的風險。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與刑事責任並不相同,甚而更為寬鬆。在人頭帳戶的詐欺案件中,無論參與詐欺者是策劃整體詐欺案件的主謀、假扮購物平台人員實行詐術的施行者、偽裝銀行專員的實行者、領錢的車手、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者等等,常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需擔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而當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時,往往會將共同侵權行為人一起提告(包含單純提供帳戶者),但是實務上真正的詐欺主謀難以尋線抓獲,相反的,帳戶提供者是最容易被找到的,因此,最容易面臨被害人向其求償的困境。
詐騙集團如何取得人頭帳戶?民眾怎麼變成詐欺幫助犯的?
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的方式多如毛牛,實務上主要區分為下列幾種:
一、 購物(刷卡)陷阱
詐騙集團往往聲稱民眾日前購買商品或飯店訂房,因系統操作錯誤,導致購買品項有誤,或是分期刷卡金額、期數有誤,先建立民眾款項錯誤,而需協助退款或退貨的假象,嗣後再由其他詐騙集團人員為裝飾銀行人員,以協助退款為由,引導民眾透過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出或匯至指定帳戶,並告知民眾須於短時間內辦理完相關手續,否則將無端被扣款,詐騙集團因此營造出時間的緊迫性。民眾因先前已接獲來電誤以為確實有款項出錯之情況,及在時間緊迫下,民眾往往陷入慌亂,因此十分容易降低警戒心,不疑有他依循詐騙集團指示操作帳戶或是提供存摺、提款卡供其使用。
二、 貸款陷阱
在急需現金週轉之情況下,部分民眾因無足夠資產擔保或是與金融機構間信用不良,因此難以申辦貸款或是不足額貸款,因而有資金缺口。倘若此時詐騙集團偽裝成低利息貸款業者,並以保證一定可以貸款為話術,就極有可能以此騙取到民眾的存摺、提款卡等等。
三、 租借陷阱
詐騙集團利用話術,以利益交換的方式騙取民眾的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多半以「金額龐大,需要更多帳戶來分散金流」等等要求民眾提供帳戶,再以小利(如每月給付幾萬元作為租借帳戶費用)來吸引民眾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
四、 求職陷阱
詐騙集團也時常貼出徵人廣告,主動誘使民眾聯繫,民眾聯繫後,詐騙集團會再偽裝成公司員工,要求來應徵者或未來員工提供帳戶予公司使用,每提供一個帳戶即可獲得補助金,以此來提高民眾提供帳戶的意願。(參考資料:詐騙人頭帳戶手法揭秘,拒絕成為詐騙集團的綠葉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896317
懷疑自己變成「詐欺幫助犯」時,該怎麼做保障自己?
一、 掛失存摺、提款卡
在帳戶還未被列為警示帳戶之前,就先掛失存摺、提款卡,避免繼續有被害人匯錢到人頭帳戶內,及避免詐騙集團提領贓款,也可以藉此證明自己確實沒有幫助詐騙集團進行詐騙的意圖。
二、 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
報案時,應儘量提供詐騙集團的相關資料給警方,例如聯繫的電話號碼(或其他通訊軟件)、通訊日期及時間等等。一方面可以初步的保存證據,說明被騙取的帳戶的經過;其次也可以留下報案紀錄,以利日後佐證自己確實沒有幫助詐欺的主觀故意及意圖。另外,也可向165反詐騙電話進行報案,也會留有報案紀錄。
三、 自行蒐集證據
掛失記錄、報案記錄、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可以佐證帳戶被騙走過程的人證及物證(例如:網路購物頁面截圖、詐騙集團所登的徵才廣告)、帳戶的使用情況(用以供生活之用、常有資金進出,能證明平時是自己在使用此帳戶的話會比較有利)、自身的社會處境及財產資力狀況等等。(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頭帳戶:https://www.jrf.org.tw/keywords/29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取得正式判決書(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完納罰金或執行完刑責等等),符合解除警示帳戶條件後,攜帶身分證及判決書前往警察局偵查隊(按:交通大隊無法協助解除警示帳戶),並提出解除警示的申請書,約一至二個星期後,銀行會收到解除警示帳戶的公文,確認解除警示帳戶後,即可正常使用交易功能。
小結
現代詐欺的手法日新月異,一時不慎洩漏自己個資或提供帳戶與陌生人時,極有可能陷入成為「人頭帳戶」幫助詐欺的困境,因此,當陌生人要求提供個資及帳戶時,心中的警鈴即應大作,當下應先切斷與該陌生人的通訊,再依循正規的管道求證是否有該等情況,切勿輕信他人話術而提供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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