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在《上私人教練課受傷能否求償?》的文章中有提過這個案例,因為網友詢問案件細節,所以特別把這個案例拉出來再次討論。
案例事實
56歲大叔加入知名連鎖健身房,和女兒一起參加一對二私人教練課程。
課程開始後,教練讓父女做登階運動,好幾次登階運動後,大叔開始腳發抖、站不穩,告訴教練自己沒力了,教練還是鼓勵他們繼續用跳的方式登階,大叔一個不小心摔倒,右手骨折。
教練/健身房主張
- 教練有專業證照,而且登階是很簡單的運動。
- 有帶大叔熱身、講解器材和動作後才開始登階,運動中有休息、調整動作及詢問身體狀況,沒有過失。
- 大叔有簽「合約攜回審閱暨體驗聲明書」,對健身種類、方式、次數、重量都願意自負其責。
法院調查
- 女兒到庭證稱:當天做完身體分析後,教練直接帶我們到跑道上去做登階運動,沒有熱身。
- 勘驗課程錄影畫面,教練叫大叔登階之前,沒有帶大叔熱身。
- 勘驗階梯板器材、廠商說明書。
法官認為
- 依照證人證詞,以及監視器畫面,法官認為教練/健身房主張「有帶大叔熱身」不是事實。而教練沒有讓大叔熱身,就直接開始登階運動,容易造成運動傷害,進一步造成大叔因此受傷,教練有過失。
- 階梯板的設計適合供1人使用,教練卻讓父女共用,兩人動作次數、頻率不同,造成階梯板沒辦法保持水平,教練也沒有停止訓練,最後造成大叔跌倒受傷,也有過失。
免責聲明有效嗎?
消保法第 10-1 條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合約攜回審閱暨體驗聲明書》裡面對健身種類、方式、次數、重量都願意自負其責的條款,就是「事先免除」了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這樣的內容 【當然無效】。
懲罰性賠償金是什麼?
- 企業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可以請求【損害額乘以1~5倍的】額外賠償。
- 「損害額」的範圍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上的損害。
法院判決
大叔獲賠42萬2795元(上訴二審後和解)
包含
- 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看護費用
- 精神慰撫金10萬元
- 懲罰性賠償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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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
- 教練/健身房主張有帶大叔熱身,經過法院調查監視器、證人之後,卻證明與事實不符,說謊的代價就是失去法院的信賴,在訴訟中是很吃虧的事情。
- 本案關鍵的器材使用方式,似乎是法院主動調查得知,而非原告律師的主張,看來法官可能有運動背景,或是特別有求知的精神,這樣的法官可遇不可求,還是找個懂健身的律師比較實在!
- 撇除個案是非、舉證難易的問題,高齡者骨質疏鬆嚴重,不論身體外觀還是inBody都無法知道, 對教練而言也是很大的風險 ;如果「一般人登階跌倒不會骨折」,本案大叔卻骨折了,那跌倒與骨折的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嗎?也值得探究。
下集待續
先前介紹過的案例,都是受雇於健身房的教練在進行教練課時發生意外。
網友提問,「如果是找自由教練上課發生意外,求償的方式會有什麼差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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