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抱石?
抱石(Bouldering)是攀岩的一種型態,但是與多數攀登型態最大不同處是抱石不用繩索等器材確保,因而攀爬高度不高,以確保攀登者墜落無危險。而確保方法也異於一般攀登確保,抱石確保(spot)其目的也非使攀登者遠離地面,而是使確保者墜落時,身體為垂直地面,避免使攀登者因墜落而造成背與頭部傷害。此外抱石的難度分級也異於運動攀登。
抱石因少了繩子的束縛,因此比起須確保的運動攀登,抱石更充分展現力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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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案例A
廖男前往福和河濱公園內的福和攀岩場,參加由臺北市攀岩運動協會所開設,並由馬教練指導的抱石訓練課程,廖男參加第11堂即最後一堂課時,在攀爬過程中不慎墜落,左腳直接著地,造成左遠端脛骨與腓骨骨折之傷害。
案例B
洪女前往臺北市的紅石攀岩館抱石,挑戰路線失敗多次後,向岩館現場教練請益,洪女依照教練的指導攀爬到高處後,卻發生擺盪拋飛摔落,造成右側小腿雙踝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一、抱石館業者應盡哪些責任?
(一)抱石館有提供人工確保服務的義務嗎?
案例A中,法院參考以下幾項資訊,認為抱石運動應該要「有」人工確保:
1、臺北市福和攀岩場內的「攀岩場使用規定」告示牌第7點明載:「無攀登經驗者或從事徒手抱石攀登與徒手橫渡練習時,......攀登時應有人做正確抱石確保動作」。
2、地檢署發函給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協會回覆提到:「抱石運動攀登教學時,教練應對初學者進行徒手保護確保,以緩衝墜落力量。」;該會擬定的《運動攀登安全守則》載明:「進行無繩索攀登(抱石),場地必須鋪設安全軟墊,並要進行人工確保,避免頭部撞擊地面及避免摔出軟墊外」;該會的主任委員並出庭證稱:「針對初學者一定要進行徒手保護確保動作」。
案例B中,法院卻認為室內抱石運動「不需要」人工確保,為什麼兩個判決會有截然不同的結論呢?案例B判決提及:
1、經法院函詢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山岳協會,協會函覆稱:「⒈抱石悉由軟墊保護,不須另外確保手保護。⒉原則上抱石無須管理人員監督指導即可視自身狀況進行攀爬,付費課程除外。」
2、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攀岩館攀岩體驗常見Q&A,抱石區「不需另外穿戴裝備或操作任何器材」、「費用50元可使用1小時(不含教練指導)」,可見不論室外攀岩或室內抱石,如需教練確保,尚須另外收費,並非一旦付費使用場地,即需有確保手在場確保。
3、福和攀岩場攀岩活動相關資訊所指需有確保手在場,應係指該場地進行戶外攀岩活動時,需有確保手在場確保,並非所有室內抱石活動,均需確保手在場確保。
【筆者意見】
從這兩個法院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就「抱石活動是否需要人工確保」,有截然不同的認定,而且兩個案件中,法院都有參考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的意見,協會竟也是給出相反的回覆,而且經筆者查詢該協會106年最新版的《運動攀登安全規範》,也仍保有抱石活動「要進行人工確保」的文字。那為何會有這樣的差別呢?
案例A發生在102年,並在103、104年做出民刑事判決,案例B則發生在109年,109年時地方法院判決紅石攀岩館必須賠償洪女45萬餘元,但在110年作成紅石攀岩館免賠的判決,另一件109年發生在花蓮崩岩館的案件,也判決崩岩館免賠。
從上述判決的趨勢,合理推測法院見解的改變,與抱石活動逐漸流行,安全措施日漸完整有關連關。除了法院有更多不同岩館的客觀資訊可以參考,體育署或其他相關單位也針對「攀岩場高度」、「安全護墊厚度」等設施,定出相關標準規範,使法院判決不用再糾結抱石活動是否需要人工確保,而能更客觀的綜合檢視岩館的場地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以結論而言,除非是戶外攀岩,或是進行攀岩課程,抱石館沒有在消費者未負擔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提供人工確保的義務。
(二)業者提供「館內場地及抱石區使用守則」、「免責條款」給入場者簽署,有什麼法律效力?
有在從事抱石運動的消費者都知道,每次進入場館,都會先被櫃臺人員詢問是否有去過該場館,若沒有去過,通常會被要求觀賞安全宣導影片、閱讀安全規則、要求做安全墜落測試,最後還要簽名表示確實知道抱石運動相關的風險、願意自己承擔相關的風險等等。這些手續有什麼意義呢?
消保法第10條之1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所謂預先限制或免除經營責任之記載,是企業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預立如事故發生時,拋棄或限制對經營者之民事賠償請求或是刑事告訴之權利,將經營者之責任轉嫁予消費者承擔警語。
消保法第7條第2項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所稱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只要使消費者得以知悉明瞭即可,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均無不可。
從上述兩條消保法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在消費者發生意外傷害時,如果抱石館依法應該負擔相關的責任,就算抱石館給消費者簽名的文件中,有關於免除場館過失的「免責條款」,也沒有任何意義,抱石館仍然必須負起法律上的責任。
不過安全宣導影片、閱讀安全規則、安全墜落測試的重點通常是在作為「代替警語的效果」,用影片、文字、實際操作等方式,讓消費者明確瞭解抱石運動的風險,以及在遇到意外墜落時,應該要如何應變,通常在抱石館完成上述手續後,就可以避免絕大多數因為消費者意外墜落所造成的賠償責任。
(三)抱石館的環境管理
消保法第7條第1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中華山協會《運動攀登安全規範》提及:「抱石比賽之高度在4-5尺間」、「雙手攀登到岩壁頂端雙腳距離地面不得超過3公尺」、「競賽標準場地軟墊厚度至少達40公分」、「軟墊須安置岩壁正下方,邊緣至少向外延伸1公尺」。
體育署所公布的《運動攀登及滑板競賽場地規劃設計參考圖說》亦標註抱石墊的厚度平均應為40公分,並就岩牆的斜度、岩塊及岩牆的品質,均設有標準。
案例A審理中,傳訊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攀岩委員會主任委員莊嘉仁作證,莊委員證稱:「國際總會僅有規定要鋪設軟墊,但沒有明確規定厚度,一般國際賽事都是使用40公分之軟墊,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是建議至少20公分」,法院因而認定抱石活動現場之軟墊厚度至少需20公分以上。
案例B法院則認定,紅石攀岩館在抱石路線下方鋪設安全護墊厚40公分,抱石路線設計與高度,均符合安全規範,因此毋須另外確保手在場指揮、監督,應已符合當代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筆者意見】
從以上案例可以知道,考量到舉證的難易度,抱石墊的緩衝能力、厚度是最容易拿出來討論的環境管理要素,40公分的抱石墊符合絕大多數的國內外安全規範,20公分的抱石墊似無不可。反面言之,岩館只要讓抱石墊的規格符合前述標準,就可以大幅降低被求償的機率。
但是,岩館的抱石墊厚度不夠,消費者受傷時就一定會求償成功嗎?畢竟,筆者立刻就可以想到曾拜訪過的好幾間岩館,抱石墊厚度不到10公分!倒也不一定,訴訟上仍會進一步討論抱石墊的規格、緩衝效果,也會討論消費者受傷的原因和抱石墊厚度不足有沒有因果關係等。
另外,在少數案件中,消費者也曾提出過路線安全性的質疑,但因為舉證不足,沒有被法院採信。筆者認為,如果發生岩館轉動,或是消費者掉落的動線上因為遭岩塊碰撞、卡住而產生糟糕的著地方式,造成嚴重傷害,比較有向岩館求償成功的可能性。但因為攀岩路線本身是立體的,加上岩館本來就會定期更換路線,除非消費者在攀爬墜落當下有錄影為證,或是發生意外當下,親友協助以錄影的方式詳細記錄下攀爬路線以及周圍路線的狀況,否則在訴訟中仍會遇到舉證的困難。
二、案件審理狀況
案例A
馬教練刑案的部分,法院認為馬教練沒有幫廖男做人工確保,而且該場地鋪設的軟墊厚度只有5公分,明顯不足,具有過失,經法院以業務過失傷害判處4個月有期徒 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廖男請求醫療費用、藥品費用等獲准,法院並判准精神慰撫金20萬元。但因為廖男已參與10堂課程,卻仍過失摔落,法院認為廖男應分擔30%過失責任,最後判決馬教練應賠償廖男29萬4330元。
案例B
時地方法院原判決紅石攀岩館沒有派任教練,為洪女作人工確保,具有過失,必須賠償洪女醫療、輔具、看護費用、薪資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26萬元,但認洪女應分擔50%過失責任,判決紅石攀岩館應賠償洪女45萬5011元。後來高等法院翻案,作成紅石攀岩館免賠的判決。
三、結語
翻閱為數不多的抱石館受傷訴訟案件,可以看出來隨著抱石運動越來越流行,不僅抱石館漸漸瞭解該怎麼教育消費者,也更瞭解如何設置場館安全環境,才能避免訟爭風險,因此近年業者因為疏失需要負擔民刑事責任的案件變少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消費者有額外付費參與課程的情況下,教練對課程中學生的安全,會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法院也慢慢能夠瞭解抱石與上攀兩種運動的差異,做出來的判決也趨於合理。在極限運動領域,法院不再擔任保母的角色,而是認為消費者在瞭解風險後應該要量力而為,並對自己的選擇和行為負責。
參考資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3號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8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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