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到什麼是保險公司認定的「帶病投保」 之定義呢?

底到什麼是保險公司認定的「帶病投保」 之定義呢?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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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 的定義:分「已在疾病」和「既往症」!

保險是理賠投保「以後」所發生的「新疾病」。

如果你在投保「以前」還有一些「舊疾病」還沒痊癒了,保險當然不會理賠這個舊疾病。

不是所有以前發生過的疾病,保險通通不賠,更不是因為既往症就不賠。

在解答這個問題以前,要先瞭解兩個名詞

(1)既往症

(2)已在疾病

「既往症」?

過去曾經發生過的所有任何疾病都叫做「既往症」。

例如小的疾病「發燒、腸胃炎」,到大的疾病「癌症、失智、中風」等等,這些疾病全都叫做既往症。

何謂「已在疾病」?

根據保險法第 127 條規範: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白話解釋:「投保時,如果身體存有某項疾病還沒痊癒,針對這項疾病的後續治療就不會理賠。」

這個解釋就是前面提到很重要的觀念

保險只理賠「新疾病」,不理賠「還沒好的舊疾病」。

所以:

感冒是「既往症」,但不是「已在疾病」!!!

---->因為已經在投保前時就痊癒了。

所以保險公司不能因為你以前感冒,就說「感冒是既往症」因此不理賠。


再例如:

罹患癌症一個月以後馬上投保,很明顯癌症不可能在一個月的完全治癒,

因此可以判斷癌症是「已在疾病」。

所以重點來了:

保險公司不論過多久,其疾病之相關健康險是不會理賠的。


「既往症」→ 以前發生過的所有疾病,都叫做既往症。
「現有疾病」→ 指保險法第 127 條的「已在疾病」,也就是還沒痊癒的疾病。
我們可以說保險不理賠「已在疾病」,但不能說保險不理賠「既往症」。

因為即使是投保以前的「既往症」,只要完全治癒了就不屬於「已在疾病」。

既然不是「已在疾病」,那當然就是在理賠範圍的「新疾病」。


因為有點饒舌,所以建議多看幾次:

(1)以前發生過的所有疾病都叫做「既往症」

(2)保險不賠「已在疾病」(保險法第 127條)

(3)保險不賠「已在疾病」,但會理賠「已經治癒的既往症」


最後

保險公司拒賠要有兩大要件

第一:證明這個疾病是投保時的「已在疾病」

第二:證明這個疾病沒有「完全治癒」

所以重點來了

如果這個疾病不是投保時的「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

除非保險公司可以提出證明這個疾病是投保時的「已在疾病」,還沒痊癒,那就不在理賠範圍。

例如罹患癌症一個月以後馬上投保,很明顯癌症不可能在一個月的完全治癒,因此可以判斷癌症是「已在疾病」。


結論總結一下:

保險不理賠的叫「已在疾病」(保險法第 127 條)

「已在疾病」是投保時還沒恢復的疾病,如果疾病已經恢復了,就不能稱呼為「已在疾病」。

所以「既往症」不理賠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這樣誰還敢買保險)。

正確的說法是:不理賠「已在疾病」。

以上~先把這二個詞的定議,清楚的放入我們的小腦袋中唷,

不要讓不專業的保險人帶著你亂亂繞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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