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稚園被老師欺負怎麼辦?沒監視器的幼稚園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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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怎麼的,近年來虐童案似乎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弄得不少家長擔心害怕。在替心肝寶貝找褓姆時,都會非常謹慎地上網查詢相關資料,花多一點錢不要緊,只怕不慎將孩子推入地獄。

  最近就有一位桃園的阿嬤發現四歲的孫子身上有不少瘀青的傷痕,就馬上請父親去幼稚園詢問。父親查看幼稚園的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有兩位幼教老師因男童哭鬧的緣故,用力捏、打孩子。甚至男童在事發後就打心裡對幼稚園感到抗拒,不想上學。

  桃園市教育局接到男童家人檢舉後,發現那兩名老師確實有管教不當的行為。儘管老師們為自己辯解說是擔心男孩亂跑受傷,才一不小心太用力抓到瘀青,並沒有惡意打、捏的情況。但經由多名家長出面指控,及教育局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後,認為那兩名老師的行為確實不太妥當,甚至還有其中一名老師沒有證照,根本不能擔任幼教老師。教育部得知此事後,請社會局協助深入調查,認定幼稚園違反兒少法,必須罰鍰14萬元並停止招生一年。那兩名涉案的老師目前還在進行深入調查,很有可能因此再也無法從事幼教老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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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一定要裝監視器嗎?沒裝監視器的幼兒園可不可以檢舉?

  這算是隨科技進步所帶來的修法議題,有不少家長都覺得現在的虐童案越來越多,希望可以強制要求每間幼兒園都裝設監視器,至少能夠「嚇阻」一些沒耐心幼教老師對孩子施暴的行為。但在立法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有與憲法保障國民的人權有所衝突。

  關於這個議題,其實早在兩年前(2020年)就被台南市提出來討論過,有議員認為,雖然孩子的人身安全很重要,但在裝設的同時也要考慮到老師們的隱私問題。現在的幼稚園老師已經越來越少了,強制安裝監視器後,恐怕只會讓更多老師不願意從事幼教工作。甚至大多數的老師都還是稱職且優秀的,僅為了抓出幾個無良教師虐待孩子的證據就犧牲其他好老師的隱私,實在相當沒必要。

  但就算法律沒有要求幼稚園要裝監視器,會擔心害怕的父母還是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替孩子選擇教室內配有監控設備的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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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讓幼稚園老師免職?幼兒園教師解約有一定的標準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

  •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4.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5.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6. 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7.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8. 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9.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10.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4條

  •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1.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2.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3.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4. 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5.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就算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光是老師會虐待學生這點,就足以讓全民公憤。法律同樣對此也有做相關規範,我們可以從條文內得知,如果幼兒園老師對學生有性騷擾、霸凌、遺棄、危害健康、體罰、傷害等惡劣行徑,是應該要免職一段時間的。

  至於是否終身免職,目前除了「性騷擾被判有罪」外,其他事項沒有具體規範(只有提到「嚴重侵害」),主要還是得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來認定。但終身免職所帶來的危害往往是孩子難以抹滅的陰影,還是希望這樣的狀況越少發生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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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法修正頻繁,雖然還是有漏洞,但已盡可能避免危害!

  隨著這幾年保障兒童權利的意識崛起,教育部在針對黑心幼稚園及不良教師的處置上可以說是不餘遺力。「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制定於民國100年,但這十年來已經過了5次的修正,可見立法機關對該法相當重視。但即便法規修改再怎麼頻繁,依然時常傳出讓人心疼的虐童案。該法規最後一次修正為今年(2022年)6月29日,只希望每一次的修法都可以讓一部分的孩子免於身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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