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案己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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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於2017年5月3日發表於個人臉書網誌,筆者時任澎湖地檢署檢察官。當時因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有論者提及檢方改革方案是否應納入「己案己蒞」制度,因此有前輩與我討論此事,筆者遂撰寫此文表達自己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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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該怎麼解釋,才能讓偵查檢察官明白,事故的整個經過,感覺當下說太多,會讓辦案的檢察官不耐煩,但我又怕說了會傷害被害人跟她家人的親情關係。畢竟,曾經論及婚嫁,在看到簡易判決書後,知道檢察官忘了我當庭所說,但為了避免被害再度與她家人會有紛爭,我認了,心中很多苦楚難訴說,被害家人堅持提告,但殊不知其過程還是被害自己引起的,但我把過程用照片加文字告知後,反而變成導火線,我只是期盼著被害家人能接受被害的過去,明白我的包容是男女友愛情的包容,但我卻誤以為親情也能如此,事後才明白,親情的打擊太過激烈,所以只能罪己。不想再讓他們家人傷害,可偏偏法律無法通情理,也無法講究心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