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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檢日誌】淺談「己案己蒞」

*本文原文於2017年5月3日發表於個人臉書網誌,筆者時任澎湖地檢署檢察官。當時因司改國是會議期間,有論者提及檢方改革方案是否應納入「己案己蒞」制度,因此有前輩與我討論此事,筆者遂撰寫此文表達自己之經驗與想法。

一、前言

有鑑於司改議題沸沸揚揚,其中有一個與檢方有關、常被討論的重要議題是「己案己蒞」,講到這議題,不知為何資歷淺的小檢瞬間變成專家,越來越多關心或從事司改長輩與前輩問我這問題,但是小檢每天都在偵查兼任警察、公訴蒞庭趕場、執行堆到天花板的一堆公文、善後工作、還有上級機關突發奇想的雜務等事情中打滾(套句某律師的說法,每天都在屎中打滾),直到夜闌人靜時又在書類中載浮載沉(套句某律師的說法,每天都在生屎),一直都只能簡短的回答大家提出的問題。然而這問題最近越來越多人提起,再三思考,認為自己還是有必要把自己一年半以來,還不算成熟的經驗提出來供先進參考。
「己案己蒞」,言簡意賅地說,就是自己起訴的案件自己參與公訴蒞庭。對於法律門外漢而言,會覺得這不是理所當然的事嗎?但實際上,這在司法實務中,大多數地檢基於時間分配以及對應法官的開庭時程,將偵查、公訴、執行拆開來,由偵查組檢察官進行犯罪的偵查,未達起訴門檻者不起訴處分(此為多數);達到起訴門檻者,如果被告真心反省而符合緩起訴要件的,則為緩起訴處分(轉由執行組執行,監督被告履行緩起訴處分條件,以及有無撤銷緩起訴之情況);如果達到起訴門檻且應該起訴讓被告接受審判程序以實現實體正義者,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認罪、證據明確者,法官原則上不開庭)或起訴。案件經起訴後,則由公訴組檢察官接手蒞庭實行公訴。
上開多數地檢署的分組制度,代表偵查與公訴檢察官是不同人,為什麼呢?因為案件進入準備程序以及審理程序,法庭中都需要檢察官參與(實行公訴),但因為法院刑庭股別眾多,原偵查起訴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基於法定法官原則,以抽籤機制將每個案件公平分配給不同的法官審理,一個偵查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可能分到十幾個、甚至數十個不同的院方股別審理,而每個法官又排定自己的庭期,如果檢察官還要配合蒞這些不同時間的庭,那可能週一到週五都在蒞庭(而且庭期時間鬆散),都不用開自己的偵查庭,也不用處理偵查業務了。
申言之,偵查與公訴檢察官不同人的制度,其實是基於時間、事務、配合法院開庭種種因素考量下而設計的方式,每個院方刑庭股別都有對應的檢方公訴股別,以搭配每個法官的庭期需求。這樣的設計,是「效率」的考量。
那為什麼離島地檢署採取「己案己蒞」的制度呢?這絕對不是出於大家所言之美好理念,而是人手的考量。以離島各地檢中最「大型」的澎湖地檢為例,1位檢察長(不辦案)、1位主任(不分組,主任辦理1/3股,處理相當於大地檢的襄閱事務)、3位檢察官(其中1位兼執行,目前是不才兼辦執行,偵查減為1/2股),每天都需要2位值班檢察官(內、外勤),這樣的人手要如何再獨立分出一位公訴檢察官,去配合院方週一到週五開庭?
至於金門、連江,那就更不用說了。
所以,離島的「己案己蒞」,是在個位數的檢察官人數編制下不得不然的作法。

二、澎湖地檢的己案己蒞運作模式

要採取己案己蒞制度,院檢一定要先有協議機制,約定某一股檢察官的固定蒞庭期日。
因為每一位公訴檢察官本身就是偵查檢察官,所以院檢要先協議,某一位檢察官固定的蒞庭期日,否則,要是天天都要公訴蒞庭,檢察官每天都等著收蒞庭通知,那根本不用偵查了。舉例而言,小檢目前每週固定配合院方的蒞庭期日為週一、三,除非事先請假,否則每週這2天都要空下來,不能事先排偵查或執行庭期或需要長時間、在署外跑的業務,如果剛好某週一或三法院都沒有排蒞庭,就算是賺到,才能安插比較臨時的偵查或執行業務,而羈押被告的移審,也是小檢要自己蒞庭,所以除非有押到滿的緊急狀況,否則原則上也都是排這2天移審,比較方便。
澎湖的刑庭法官(扣除不用開庭的簡易庭)只有2股以及簡上1股,等於是3位法官對應4位檢察官,因此在人數少的狀況以及長期的默契下,只要院方每位法官妥當規劃庭期,尚能正常運作(同學剛來時覺得庭期有些鬆散,因為他們刑民兼辦,一開始要學習如何分配時間,但他們表示習慣就沒什麼問題了)。
己案己蒞的特殊點是,院方很快就會形成對於檢方個別檢察官的評價;而檢方也很快就會形成對於院方個別法官的評價。這多多少少會影響到院檢關係,而且是個別法官、檢察官的關係,其中奧妙,圈內學長應該可以意會。這對於認真的學長,也許是個默默耕耘可見收穫的契機。
接下來來談一下大家最關心的案件負荷問題。承上所述,我目前一週有2天配合院方蒞庭實行公訴(有時也會有自訴案件的協助自訴), 這代表我每週有2天不能定自己的偵查庭,也不宜動專案, 所以,我只剩下3/5可以開偵查庭以及好好辦偵查案件的時間。小檢寫這篇文章前,有先向本署統計室拿了澎湖地檢近半年來月收、月結報表,本署全股每月偵他相案平均月收 約50至60件。小檢兼執行是半股,月收約32至40件(如果自動檢舉案件多的月份,曾經一度飆到將近50件) ;但是因為本署的執行案件,不論是要發監還是單純易刑處分,都要檢察官自己開庭(據悉,其他各地地檢署,包含金門在內,單純易刑處分案件,都是由書記官先與被告談好易科罰金金額、分期付款後,將筆錄交給執行檢察官核閱),最可怕的是某執行書記官幾乎不會打字和操作系統帶出的word檔筆錄,光是15件執行案件就開掉2-3小時,可以說週二的時間(每週1/5的時間)又被吃掉了,另外還有很多執行外務、視察監所與醫院、開不完的會議、與社政、衛政、醫療單位的聯繫、批不完的執行公文、處理不完的突發狀況與監所請示、協調不完的矯正業務(還有收拾友軍倒打一把的殘局)……。
另外,本署沒有錄事製作傳票、沒有替代役影卷,以小檢的配股書記官為例,其配置小檢偵查股、公訴股、1/3執行股,常常到晚上10點多還在加班,有時跟小檢一樣凌晨1、2點左右下班,忙著做一堆類似影印、開傳票等瑣事。有時忙不過來,小檢自己影卷。
至於司法警察品質,因為不是本文重點,所以先暫時不詳述。隨便舉外勤相驗案件的例子,以小檢自己的標準,十件中有七到八件有親自去看現場才能了解案情的必要,小檢自己衝現場找凶器、通聯要自己洗、監視器自己核對。
每月32-40件的偵查案件(如非兼執行而是全股的話,月收就是50-60件),如果還要維持品質而非草草結案,請問各位羨慕嗎?
當然,我們也可以做得很輕鬆:偵查案件不調資料、訊問不要問太多、或是具結後問警詢筆錄是否實在直接結束訊問,也不要管什麼強制辯護、一律不通知法扶指定律師,草草結一結,或丟過去讓法院自己傳自己問;公訴時臉皮厚一些,法官問為什麼不查OO紀錄、偵查中不傳某證人,回嗆法官說自己很忙沒時間查,然後審判中聲請傳一堆偵查中沒有傳過的證人,或是到判無罪後上訴理由突然冒出一個從來沒出現的證人;執行不用管受執行人的教化問題以及保安處分,不去找醫院合作、不去與衛政與社政等單位聯繫,法院判了禁戒處分就說沒錢所以不執行、叫受禁戒處分人自己去看門診、也不指定醫院與門診科別、不去找醫生規劃禁戒療程(結果受禁戒處分人拿看肝病的收據來搪塞,執行書記官也不管),法院判了監護處分就把人丟給沒有簽約的醫院、讓醫院和受監護處分人自己想辦法籌住院膳食雜費......。任何人都可以每天準時上下班,哪有什麼辛苦的。
問題是,恐怕沒有多少人有勇氣這樣子辦案。

三、己案己蒞的優點

以下為綜合小檢個人一年半的有限經驗,以及承辦小檢起訴案件之院方受命法官的評論,純粹只是個人經驗談,未必適用於所有的檢察官。事實上,己案己蒞的品質,除了制度設計外,也是要看檢察官自己的風格。
(一)掌握案件事實以及偵查脈絡
由於檢察官參與了案件的開始以及發展,對於案件偵查脈絡以及事實知之甚稔,只要在偵查中有認真訊問以及認真調查證據,在審判中,其實公訴檢察官是整個法庭中最熟稔案情的,雖然訴訟程序是法官主導,但是坐在台下的檢察官不但沒有在狀況外,反而是最能預見各類抗辯、理解證據內容的角色,如果能夠澈底實踐客觀義務,則成為法官發現真實的最佳協力者。
我國採取卷證併送制度,法院收案後,每個法官有各自的辦案習慣,澎院的同學表示,收案後如果是羈押移審且接押的案件,當然是最速件審理;若非人犯在押案件,他原則上會初步閱覽卷宗了解案情,交給法院助理做卷整。從這裡可以發現,刑法的規定像是食譜,檢察官的工作像是採買(依照食譜蒐集食材),材料夠了就送進法院(起訴),由法官依照食譜將食材炒出一盤菜,完美的菜色就是有罪判決,如果食材炒不出食譜的菜,則為無罪判決。但因為刑事訴訟的目的之一是實現正義,所以當檢察官提供的食材略有不足時,但是如果能夠補救而找到相應食材,還是可以炒出一盤好菜。檢察官在公訴時的任務就是打救援球,而認真的偵查檢察官,因為已經參與了食材蒐集過程,整個案件就是他在偵查中的作品,所以在審判中能夠迅速發現如何救援、交互詰問也較能掌握重點以及補強方向。
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的角色有很大的不同,偵查中,檢察官進行的是事實的調查,隨著偵查進度所掌握的證據資料進行偵查假設、修正假設、調整假設方向,從而釐清事實,在整個偵查的過程中,檢察官為積極主動的角色。但在審判階段,程序之進行主導權為法院,且許多被告可能在審判時才委任律師,或雖然偵查中已委任律師,但律師將戰場放在審判中,特別是較複雜、重大之案件,律師沒有必要在偵查中進行太過詳盡的抗辯,否則可能反而變成提醒偵查檢察官調查證據之方向、事先防堵律師的攻防策略;因此,在審判中公訴檢察官的任務比較接近防守的角色——鞏固偵查中所掌握之證據、並且要了解證據之弱點並盡可能補苴罅漏。 而當這兩個角色合而為一時,在偵查中檢察官就會先預設進入審判中的被動角色時,可能會面臨攻防的問題,而在偵查的主動階段竭力為公訴被動階段準備嚴整的銅牆鐵壁(反面而言,當證據不夠時,也比較不會率然起訴,例如我自己的起訴門檻大略設置在心證百分之90以上,或是有些構成要件解釋與適用法律見解歧異而有必要交由法院統一的重要性者,才會起訴);在公訴的被動階段,因為對於卷證資料嫻熟(甚至可能是整個法庭中最熟悉卷證的角色),所以很清楚防禦點在哪裡。
從現行審判實務中可以發現,律師的辯護戰場主要為證據法則,其策略通常是攻擊證據能力以及證明力,針對證據能力部分,主要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以及權衡理論處理;主要的攻防還是在於補強法則與證明力。雖然物證科學家強調科學辦案、物證的可性信高於供述證據,但不可諱言的,許多案件類型往往必須仰賴供述證據,去拼湊出一個犯罪的故事,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有兇刀、指紋、清晰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實務上有許多案件往往只有證人供述、以及一些間接證據。最高法院近年發展的一系列補強法則見解,建構了判斷供述證據可信性的快篩判斷標準,如果無法通過補強法則,判決結果即為無罪,只有通過補強法則的門檻,法院才必須細細審究每個證據的可信性,且必須於判決理由中詳盡交代為何不採檢察官出證之證據、或為何認為供述證據可信。
在其他區分偵查與公訴組的地檢署,公訴檢察官除了擔任偵查檢察官與法院間的橋樑,對於起訴書中有疑問之處可以與偵查檢察官溝通並了解案件於偵查中的狀況外,最主要的任務是透過審判中的交互詰問,建立其他間接證據與供述證據間補強的關連性;有時如果公訴與偵查檢察官的溝通出問題,橋樑搖搖欲墜,則如何有效地在審判中進行攻防,對於法院而言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但是我的己案己蒞經驗就不會有這問題,偵查與公訴合一,除非我自己人格分裂,否則根本不用橋樑,法院可以直接和偵查檢察官搭上線。這幾天因為要寫這篇文章,和院方同學大概聊了一下一年半以來的心得,院方同學的觀點認為理想上是己案己蒞比較好,我們的心得是: 檢察官蒞庭時可以直接當庭更正起訴書(因為是不是筆誤自己最清楚),省去溝通上的不方便;準備程序中一次就可以決定要傳那些證人、調查哪些證據; 交互詰問能夠打到重點與痛點,法官自己比較不需要跳下來問,檢察官也知道那些問題是偵查時問到的,不會浪費時間重複提問不必要的問題,節省開庭時間,而且交互詰問與言詞辯論相對較為生動,電影中看到的「異議」在法庭上演頻率提高,因為檢察官很清楚律師的提問內容是否陷於誘導, 檢察官甚至可以把偵查時突破被告的過程(因為書記官不是逐字記錄,所以並不會把所有口語對話都記明筆錄)重現在法庭上,對於心證的形成有所幫助。
1.描述偵查中細節的例子:
被告在準備程序中突然翻供,稱起訴書所載之被竊物品A、B、C、D、E中的C、D、E不是他偷的(部分否認犯罪)。
法:檢察官有何意見?
檢:有。如果被告稱C、D、E不是他偷的,為什麼被告在X月X日偵查中鉅細靡遺詳述C、D、E的特徵、偷竊過程、犯後行向(陳述被告在偵查中坦承的詳細過程)。
這樣的補充,加上偵查中是全程錄音錄影,檢察官也不可能信口雌黃,法官閱卷已看到簡要版偵查筆錄中被告承認的行竊過程,加上更細節性的犯案過程描述,有助於法院拿捏接下來要那些證據應該調查、有效調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浪費。
2.準備程序中迅速反應的例子:
在某些重罪有附民的案件(澎院附民案件由同一位受命法官審理),有時律師考量的已經不只是量刑,還包含損賠金額,所以會在刑庭中聲請傳喚一些與證明刑事構成要件無關的證人,或是主張偵查中具結的證人證言不具證據能力,如果檢察官對於卷內資料不夠嫻熟,又碰到當庭才遞狀的辯護人,有時無法當庭反應或是表示主、反詰問的意見。但是己案己蒞往往就能克服此難題。
法:檢察官對於上開證人傳喚之聲請有何意見?
檢:前開證人中,證人甲乙與本案事實無關,至於證人○○○為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如貴院認有傳喚必要,由檢方聲請傳喚;證人△△△為被告之親屬,如貴院准予傳喚,其證詞是否有可信性請貴院衡酌。
即便準備程序之前律師並未具狀,而係當庭提出一疊書狀聲請證據調查,因為這些證據與細節在偵查中檢察官即已知悉,檢察官當庭就可以反應,不需要庭後再具狀補陳。這無形中節省了很多審判中的時間。
3.交互詰問展現效率:
偵查中證人具結之證詞,依照現行實務見解,有證據能力,如若律師有意見,於審判中經交互詰問後即為經合法調查,法院得採為證據,並審酌其可信性。己案己蒞的好處是,檢察官已掌握證人在偵查中證述的內容(前提是偵查中要傳喚並詳細訊問與調查),以及其他可能未詳載於筆錄的細節事項,所以能夠在交互詰問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訊問,就未詳載於偵查筆錄的細節內容展現在法庭上,有助於法院形成證人證述可信性的心證,且節省審判中訊問時間。
4.當庭更正起訴書、言詞補充理由、聲請調查證據
有時忙中有錯,比如附表中詐欺金額誤載、事實欄誤繕路名等,這些都能當庭更正,不需要再具狀補陳。如有需要補充的理由,當庭可以言詞立即補充,有點像是法庭快問快答,法官很開心。
公訴時若發現有些證據是偵查中漏未調查的,檢察官還是宜在審判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在一般非己案己蒞的地檢署 ,公訴檢察官常常必須 和偵查檢察官聯繫確認當初的偵查狀況,以了解偵查檢察官當時的思考脈絡 。但是在己案己蒞的澎檢,檢察官只需要回想自己當初偵查時的思考脈絡,就可以當庭決定要聲請哪些證據了。
(二)偵查與詰問能力的訓練與突破
以上的好處看似主要對於院方有利,但是事實上,我覺得也是鍛鍊自己偵查能力與訊問技巧的過程。
偵查與公訴檢察官之間,也像是接力賽的接棒關係,公訴檢察官必須鞏固偵查中所調查的證據,並說服法院相信該證據之證明力。但偵查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也必須注意,案件進入法院後,主導權為法院,一方面因為距離行為時較久,證據調查可能較為不易(證據滅失、證人勾串等);最重要的是,審判中辯方可以閱卷,且審判為公開程序,因此案件起訴後,被告與辯護人便可充分知悉偵查中所掌握的證據,甚至進行沙盤推演、預設好一套腳本。所以公訴檢察官雖然可以盡力防禦,但無法取代偵查檢察官進行偵查時就應該調查並注意的事項,如果重要的關鍵證據在偵查中未保全、重要證人偵查中未問出關鍵證詞,在審判中公訴檢察官常常也無能為力。而己案己蒞的訓練,讓我能夠在每一件案子中,從頭到尾進行事先(偵查中)的推演、事後(公訴中)的檢討,我會越來越清楚不同的案件類型在審判中需要呈現的畫譜,從而精進偵查技巧;在偵查中也會先埋下公訴辯論與交互詰問的腳本,也更能拿捏起訴門檻。
而辯護人在偵查中常常不會急著攤牌,可能只是默默坐在被告後方聆聽開庭程序並做筆記,問辯護人有何意見,常常是簡單一句:「沒有意見。」這未必是辯護人不認真,而是越複雜的案件、或越沒有不起訴或緩起訴空間的案件,選擇在起訴後再進行攻防。所以偵查中檢察官未必知道辯護人的策略以及其可能會打擊那些偵查弱點,這必須依靠經驗去揣測不同類型案件常見的辯護策略、以及假設自己是辯方律師時可能會做那些抗辯,並將辯方可能考量的攻防作為偵查方向之一。 這些經驗,我都可以在實行公訴中學習到,成為下一件偵查案件調查方向、保全證據、發動強制處分的借鏡。
己案己蒞的檢察官,偵查中也更能顧慮到,如果有疑似誘導的情形,審判中辯護人可能會攻擊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即便偵查過程順利取得被告自白與證人友性證詞,但在審判中檢察官面對辯方的攻擊時,未必能夠順利救援。因此偵查中更應沉得住氣 ,著墨於偵查技巧、拿捏人性與心理 。我在己案己蒞制度中不斷在公訴中學習偵查、在偵查中學習公訴,所得的收穫就是培養了一個習慣:收案後,先檢視全卷客觀證據、證人供述,設想無罪、有罪方向的調查方式,先保全有利與不利的客觀證據,鞏固較為客觀的第三人證人證詞,而不急於傳喚被告、告訴人,一旦傳喚被告和告訴人,通常就是偵結的節奏(不過還是要視案件類型而定,有些案件類型需要先試探告訴人、被告的說詞,再去蒐證)。即便是羈押被告,也不急於提訊,保全其他證據比較重要,提訊被告的時候,往往就是攤牌的時候了。曾經有被告在聲請具保停押的程序中向法官投訴:「檢察官押人取供,把我羈押了1個多月都不提訊我。」小檢押詢的意見書涼涼的回應:「羈押的目的是防止串供和滅證,檢察官忙於蒐證,根本不在乎被告是否自白,所以沒有提訊,可見絕對不是押人取供。」
(三)了解被告品格,有助於輔佐法院量刑以及宣告保安處分
現行實務上,檢察官大多主要對於被告犯罪不法構成要件要素負進行舉證,至於罪責、量刑,是法院的事情;公訴檢察官對於量刑表示意見時,主要是協力法院正確量刑。
我自己的偵查風格,會順便調查告訴人和被告的品格證據(不過這有時也是個人在繁忙而且「阿砸」(台語)中的惡趣味),比如發現異常暴躁的告訴人,順便查一下他有無躁症病史(反正澎湖身心科就2大醫院,只是發個函調個病歷,也沒多複雜,而且這也是有利被告之事項);發現小小車禍就要請求數百萬元賠償金的告訴人,去查當初調解、和解不成立的紀錄,附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載明和解不成理由、肇事因素,建請法院量處拘役之刑XD;發現襲警的人大有來頭,把他的身家背景寫進書類,法官自己會拿捏刑度;被害人大吐苦水一年被濫告多少次,函警政單位調歷來報紀錄等,通通附卷,交給法官判斷。而這些事證,會成為公訴時具體求刑、從重或從輕求刑的利器,其他更細節的事項,在公訴時可以鏗鏘地補充。因為有偵查中與被告交手的經驗,有時相較於法官,檢察官更了解被告,所以也可以陳述在偵查中對於被告犯後態度的觀察,使得公訴變得更有尊嚴。
由於我個人對於特別預防的犯罪人矯正有一套理想,恰好澎湖「小國寡民」,讓我有嘗試實現的機會,透過司法的資源,結合醫療、衛政、社政等合作網絡,幫助被告治癒自己、復歸社會,這是我一直以來的理想。我知道自己這樣的理想可能在很多人眼中是不切實際、不自量力,但是沒關係,只要有其他一樣傻氣的人願意一起熱血,不論肩膀再小,我們都可以嘗試。因此偵查到公訴,如果遇到酗酒很誇張已經成癮、精神疾患嚴重到對於社會造成風險的案例,起訴書會聲請保安處分,並在公訴中竭力說服法院。近1年半以來,澎院判決監護與禁戒的案件量,遠遠超過書類系統創設迄今的總案件量。在此我很想感謝澎院幾位支持小檢理念的學長,(另外還要感謝衛生局某專員、社會處某社工、澎湖醫院、凱旋醫院醫師與行政人員),不論是勇敢的下保安處分判決,或是以協商方式宣告保安處分的判決,讓小檢覺得自己並不寂寞〔以上偷渡感謝文〕。當然,這也是己案己蒞的好處,每一件判決的形成,被告在警詢、偵查中的品格表現以及個人罪責要素,都能在審判中被展現出來,讓法官看到被告的教化、矯正可能性與必要性。
(四)協商等程序的拿捏與決定權
有些其他地院的院方學長表示,檢方公訴組常常不願意協商,有時是礙於上級的壓力,但有時是對於被告犯罪情節嚴重性不夠清楚,不知如何拿捏刑度,擔心萬一弄錯的話,主任、偵查檢察官會有意見。但在澎湖地院刑事庭,協商變得容易。因為檢察官非常清楚被告的犯罪情節,被告是什麼原因犯罪(例如精神疾患、酗酒、吸毒)都知之甚稔,除了刑罰,連聲請保安處分的特別預防必要性都能有所主張,所以只要被告認罪、與律師充分討論與溝通後,檢方願意大膽地進行協商,我自己是連保安處分都可以開放協商的(加上又兼辦執行,一協商完畢馬上去與合作醫院聯繫,以達成審判中羈押被告後進入執行時立刻接續刑前禁戒與監護的無縫接軌)。
我相信這對於很多院方學長而言,會覺得這是很棒的事情。而這樣的協商結果是雙贏的,一方面被告還是會受到刑罰制裁,另一方又能達成矯正被告的特別預防目的,雖然自由刑刑度打折,但是還是有執行保安處分,更何況公訴檢察官就是當初起訴的檢察官,不可能自我人格分裂而對於自己協商的結果有意見,而且對於刑度的拿捏是縱觀被告從偵查到審判中的表現所提出的,檢方上級也比較不會有意見。
(五)事先與執行接軌
因為保安處分的執行不是本文的重點(日後會將澎檢目前的推行現況另外為文分享),所以對執行方式暫且不表。因為醫院不是隸屬於法務部、檢察機關,法官判了監護處分,地檢署如果沒有和醫院簽約、或醫院基於特殊考量不願意收治,而被告如果是有高風險性的精神病患,執行股還真不知道怎麼辦,如果個案具有高危險性(例如殺人、放火、酗酒駕車胡亂衝撞)又判「刑前」監護處分(需要執行監護處分才能執行徒刑),那更頭痛——現今民粹當道,萬一接不上執行把受刑人放走,他出去可能病發變成一顆不定時炸彈,萬一惹出新聞事件,恐怕地檢署會啞巴吃黃蓮而成為眾矢之的,此時執行股真的是急如熱鍋螞蟻了。(至於禁戒處分半毛錢都沒有,則是另一個問題)
己案己蒞的好處是,偵查結案聲請保安處分後,蒞庭時可以探風向,法院心證要不要判監護,大概可以事先探知,可以事先照會執行股,讓執行先行與醫院接洽而有所準備。
我的做法是,在偵查階段與公訴階段陸續與合作醫院聯繫病床狀況,特別是收到精神鑑定報告後,如果報告認為被告有住院治療必要(通常法官就會尊重專業意見判監護處分),檢察官也可以先行和合作醫院探詢病床狀況與收治可能性,判決確定後轉執行案件後迅速交由醫院門診評估並執行。

四、己案己蒞須克服的問題

如何在現行案件負荷量、硬體設施的現狀,設計出可以兼顧配合法院蒞庭、偵辦偵查案件的機制,是己案己蒞制度最大的考驗。
一般而言,院方法官訂庭期,通常提前3週至1個月以前排定,偵查通常是提前2至3週訂庭,但因為偵查的機動性非常高,常常會有臨時開庭的狀況;當公訴蒞庭通知紛沓而來,將每位檢察官週一到週五的某些片段時間佔據,審判又不是檢察官指揮,開庭要開多久檢察官無從知道,這樣哪來的時間訂自己的偵查庭庭期?更遑論偵查的機動性高、檢察官勤務繁重,隨時都有突發狀況,被綁在法院,如何處理偵查事務?這是日前其他地檢學長與小檢談論己案己蒞所提出的最大、共同問題。
也有學長表示,如果要己案己蒞,每月偵查案件量一定要降到30以下,而且必須限定蒞庭期日,才有可能負荷得了。但依照現今的檢察官人手、龐大的偵查案件量、值班勤務、還有三不五時的全國大拜拜、大掃蕩、上級怕我們基層太閒而突如其來的無厘頭業務,還有,法院法定法官原則,案件注定輪分到刑庭每一個法官,其他地院又不是澎院只有2+1股刑庭,法庭數也不足(澎院跟澎檢一樣,一股就有一個獨立的法庭/偵查庭),哪有可能十幾二十個法官配合檢察官指定蒞庭期日。
也有學長提出,如果要己案己蒞,必須強化分組協同辦案機制,由同組檢察官互相支援偵查、蒞庭,但是,大家可以想一下院方的合議庭,請問除了受命法官以外,有幾個陪席法官會極度投入別人受命的案件?這是人性啊!檢方當然也一樣啊,縱然是協同辦案、支援辦案,但最關心成敗也必須為案件負責的,還是承辦檢察官。所以最後還是會變成「人」的問題。
學長們的意見都非常中肯,但是既然大家要我提出澎檢實踐己案己蒞的經驗談,我還是要回到澎檢的經驗來談。
小檢之前全股的時候,偵他相月收50-60件(有時少的話大概降到45),一週2天配合蒞庭,剩下3天可以排自己的偵查庭,月值班15-16天,配書記官1人(沒有錄事開傳票、沒有替代役影卷),再加上司法警察的狀況,導致檢察官常常必須跳到第一線去查案。檢察官不需要打卡,警察通常不會太早找檢察官,有事常常都是晚上或半夜找,小檢的上班時間大概就是上午9:30到翌日01:00-02:00之間。檢察官人數少,不像大地檢有一起衝的協同辦案機制,一旦動專案或發生大案,以小檢承辦的某地方矚目案件為例,就是一路漏夜問到隔天早上7、8點,然後聲押或放人;小檢的個人習慣是聲押原則上會蒞庭,於是10:00-12:00又要接著去蒞羈押庭;被告進看守所睡覺,檢察官還不能睡覺,忙著衝現場、和警察開會。如果又適逢蒞庭期日,只能精神不濟的趕場蒞庭、再趕場和警察開會、衝現場;萬一蒞庭案件是證人頗多的數小時馬拉松審判庭,檢察官可能要做法,學會分身之術。
我知道大家看到澎湖地檢署的月收、月結,都覺得數字真漂亮、真好。其實上級也是這樣想的。資深前輩就表示:這是案件移轉的潛規則(北往南移易、南往北移難;本島往離島移超易、離島往本島移難上加難)的原因,但是高高在上機關根本只看到數字,沒有注意到偏鄉特殊問題以及我們是己案己蒞。我們的實際狀況是,這裡輪調過於頻繁、經驗傳承不足,很多制度需要建立,資源遠不及本島,加上地域司法警察品質、民情問題,還有一些地方盤根錯節之處,小檢跑越多地方,就越是覺得需要為這裡多付出些什麼。但是我一週只有3天的偵查自由活動日(兼辦執行後只剩下2天,這也是我必須犧牲週末,一個月只返台1次見家人的原因),加上資源與金錢問題,而且弱勢問題永遠不是上級關心的重點,也不是選票的重點,往上要人沒人、要錢沒錢,只能平行發展,去和其他無隸屬關係的網絡成員接洽,但時間永遠不夠用。
接辦執行後,偵查變成半股,小檢手上有忠(偵查、公訴)、智(執行)、孝(執行)、仁(假釋等)、觀(觀護)等股,一週有2天公訴蒞庭日、1天執行庭期,三不五時要開會,我還剩幾天可以辦偵查?當然,公訴蒞庭日常常也會空下來,但我要到前一週才會確定隔週哪一天院方不會訂庭(有時院方會有前一週臨時訂庭的狀況),所以時間就變得很零碎。大家都知道,偵查需要很多精力和時間,而執行如果想要推動理想的政策,或是目前上級一直鼓吹的毒品戒癮治療(說到這個就生氣,不給錢,又一直施壓要做戒癮治療,是要逼死誰),更是需要大量時間。
在己案己蒞制度下,檢察官的偵查時間勢必變得零碎了;如果沒有整合能力強大且願意犧牲自己時間的領頭羊,欠缺檢察官協同辦案與支援機制,在各自為政下,能夠追上擁有較好資源的大地檢嗎?
追求精緻偵查,需要代價;要求有效率的公訴,需要代價;推動完善矯正制度,需要代價。但是上位者只給我們地攤貨等級的原料,人民卻期待我們產出LV等級的商品。這根本是現實不可能。
在我看來,要達到完好的己案己蒞,也就是精緻的偵查與公訴合一,必須:
(一)檢方部分
1.加派(優良)檢察官與(有用)書記官人力,而且要是那種年輕、有理想、有衝勁的夥伴(不要再跟我說什麼奶嘴了,我的感受是越奶嘴越熱情啊),每人每月案件量降到25以內 (等於一天結1件,其實這樣還是太多了......)
2.加強團隊協同辦案機制,將各組成績納為個人成績的一部分,以促使大家努力為團隊合作付出,至於考評制度如何設計,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可能要寫另外一篇文章了(我好像挖了好多個坑給自己)
3.偵查主體為檢察官、強化檢察官對司法警察之監督權與指揮權、加強司法警察品質:我知道現在有一派人馬在吵雙偵查主體,這派人馬尤以警察體系者居多,但是請注意,審判中到庭論告的人是檢察官,當偵查與公訴檢察官合一,起訴品質如果不好,被打臉會打很大,如果是法律見解歧異的問題,那倒還好,但實務上起訴品質不好的案件,大多都是第一線警察沒把證據保全好。警察必須從偵查階段就成為檢察官堅強的左右手,到公訴階段時,因為檢察官化主動為被動,不宜開庭傳訊,如果還有應調查事項,此時警察必須聽從公訴檢察官和法院的指揮,協助查明應救援的證據。吵雙偵查主體想要奪取大權的警察,如果願意取代檢察官到法庭被打臉,那我就舉雙手贊成雙偵查主體。以當前的我國警察教育與品質而言,應該加強檢察官的指揮權。以小檢個人的經驗,老屁股的警察有時不太理法院(法院距離他們太遠了),例如有一件傷害案件,是小檢接手前手起訴的案件,法院發函指揮警察去查明案發現場有無監視器,警察草率回覆「附近完全沒有監視器」,但是辯護人審判中突襲提出一片拍到打架的監視器錄影光碟,法官氣到請小檢一起去現場看,一支監視器高高掛啊!而那支監視器完整拍到打架過程,是偵查中沒出現的關鍵證據啊!法官已經很故意的叫警察去看清楚了,警察竟然還能睜眼說瞎話,而小檢重新勘驗警詢錄影,發現當事人在警詢時請警察去看那支監視器,但是警察沒去調,而且這段當事人的要求還沒記進警詢筆錄裡,偵查中自始至終都沒有這東西。於是小檢發函給分局以及督察,請他們自行查明,這件最傻眼的是明明是互毆,結果原偵查檢察官將一方A不起訴、另一方B不但起訴還加起訴誣告.......,最後當然是小檢就誣告部分撤回起訴,就A部分重啟偵查然後火速起訴,最後A、B和解均撤告,法院開心結案。這個烏龍過程是警察搞出來的,卻要檢察官來收尾。所以說,第一線亂七八糟,最後被悲劇的是誰?(而且這種沒有保全監視器錄影的事情,據各方學長說,在各地都是屢見不鮮)媒體看到了警察的正義,並且把法官和檢察官塑造成收賄的屎,但事實上呢?大家再深思吧。
4.檢察官應從事正事
這個小標題一定會讓圈外人不解,心想這是什麼鬼標題?有不從事正事的檢察官嗎?
有!我們花了很多的時間在弄一堆莫名其妙的事情,而這些事情確實是「屎事」,但絕對不是收賄,我們已經忙到沒時間去想要如何收賄了。
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部,法務部隸屬於行政院,雖然法律系大一憲法都教我們權力分立,行政院和立法院一樣大,但在我看來行政院隸屬於媒體、民代、輿論。所以只要媒體亂寫、民眾被愚弄後亂吵,行政院底下各機關就會隨之起舞一起胡搞瞎搞。憲法說的是理論,我說的是現實。
檢察機關最衰尾的就是隸屬於法務部,法務部不像司法院骨頭硬,怕民代和輿論怕得要死,導致所謂的檢察官獨立性有時是個空話,上級機關常常在媒體、民代壓力下,三不五時來個全國毒品大掃蕩(喵的你這大掃蕩的動作大成這樣,最好有哪個毒梟會被你抓到),突然傳真行文要檢察官去買菜查菜蟲(喵的菜蟲才不會白癡到在檢察官來的時候哄抬物價,而且刑法妨害農工商罪章構成要件嚴格,我國又沒有種子公司,菜蟲不會在市場裡,跑跑市場也看不出有沒有哄抬物價),指示的偵查方向根本大錯特錯就算了,還每日一傳真浪費郵電費用,基層警察以及市場攤販哀聲載道,根本擾民。至於其他的大拜拜就更不用說了。
也許某幾個上級機關怕我們基層太閒,努力出各種根本毫無偵查章法的難題讓我們疲於奔命,常常都是突然來一個傳真大家亂成一鍋粥,這樣要如何每週空出幾天配合院方蒞庭?
5.工作時間的重新分配
因為要搭配蒞庭,每週有2天以上等著法院通知,所以檢方繁雜的雜事勢必要減少,至於辦案與值班時間,還有突如其來的緊急案件、專案,時間要怎麼分配,老實說,小檢還沒想到方法。(......)
(二)院方部分
1.院方增設法庭(或法庭不分民刑),每週2.5天開刑庭、2.5天開民庭(也就是將蒞庭期日集中),這樣才有辦法推行己案己蒞。
2.加強院檢通知蒞庭機制,並且須由專人提醒各檢察官到庭時間:澎院的做法是,一個半天的庭期可能分別由不同檢察官蒞庭,當前一案開庭結束,庭務員與法警立刻通知下一庭的蒞庭檢察官到庭。
3.設計登記系統,避免衝庭:如果不同法官在同一時間開的庭剛好是同一檢察官起訴,除非檢察官能分身,再不然就是院方自己先打一架再決定......澎院的做法是,訂出庭期後,書記官會在白板上註記某日哪一股檢察官蒞哪一庭,以避免衝庭。
4.有效率的開庭,儘可能集中並快速審理:但是院方學長也很委屈阿,「有些律師總是不先把狀子遞進來,當庭才遞狀然後聲請調查一堆證據,我有什麼辦法」,法官無奈的如是說。

五、代結語

事實是,要錢沒錢、要人沒人,全民法治教育不足,濫告案件一堆,案件量難以下降,無從解決以上的問題。
然後,我就知道,我的這篇文章,雖然寫了很多己案己蒞的優點,但絕對不會是己案己蒞的廣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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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正義》「續集」收錄於此,目前包含:第一部〈搖搖欲墜的檢察體系〉主題為刑事法與檢察學的我國與外國法比較,實務現狀問題、相關刑事司法時事評論,以及興革芻議。第二部〈崩潰中的警察體系〉主題為警察學理與警政體系現實的落差與制度問題等評析,以及警政改革芻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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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筆者於2014-2015年為學習司法官時,在高雄院檢學習檢方學習筆記整理簡要版,分發後擔任檢察官,一方面將過去在研究所學習的理論運用於檢警偵查作為合法性控制、另一方面將偵查技巧與偵查假設等運用於犯罪之發現,希望自己可以莫忘初衷——以程序正義來追求實體正義。
※本文係筆者於2014-2015年為學習司法官時,在高雄院檢學習檢方學習筆記整理簡要版,分發後擔任檢察官,一方面將過去在研究所學習的理論運用於檢警偵查作為合法性控制、另一方面將偵查技巧與偵查假設等運用於犯罪之發現,希望自己可以莫忘初衷——以程序正義來追求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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