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中高階以上的人選在拿到OFFER LETTER之前,通常還會有一個很重要的最後一關,就是背景調查。而最基本的背景調查的書審文件,常見的就是需要應徵者提供學歷證明、工作證明、薪資證明以及無犯罪證明,電訪的部分大部分就是會需要提供2位過往有共事過的同事&主管聯繫方式。

就我目前從業十多年來的經驗來看,人選最常缺件的部分,就是工作證明了。工作證明在以往台灣的中小企業來說其實並不常見,所以以往我們都是讓人選直接去勞保局申請勞保證明,因為勞工保險是所有企業必須要提供的員工的,但是勞保證明只能證明你曾經在這些公司工作過,並不能夠證明你是擔任甚麼樣的職缺。所以近年來已經漸漸越來越多公司在離職之後是會提供給離職人員離職證明了,所以請記得,在提出離職的時候,記得要跟公司申請離職證明,不然之後再回前公司去申請可能會因為各種因素而申請不到(例如公司倒閉)。

所有的工作證明對我們未來的轉職都有可能會有需要,所以大家務必記得要保留正本,提交給下間公司只需要"副本"即可,如若公司需要查核,可以帶正本過去給人事部檢驗,或是提交進行公證過後的副本(若有需要),千萬不要直接把正本給到了人事單位,否則之後的工作若還有需要工作證明,之前的公司不一定需要再次提供給你,而前公司也不一定會保留你的工作經驗證明。

有人可能會好奇說,提交給下一家公司,不是只需要上一份的工作證明就好了嗎? 不是的,當你的資歷達到一定的年限,每一份的工作經驗證明都相當重要,因為可以證明你真的有這樣豐富的經歷,足夠擔任新工作的更高級職位。又例如你要出國工作,有可能會因為工作簽證的需求而需要你提供到幾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如果因為當時沒有留下工作經驗證明,然後又申請不到的話,你就有可能因為缺了這一份工作經驗證明而喪失了工作機會。

所以,請務必要保留好所有的工作經驗證明,除非你已經確定你要在現職待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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