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古時候沒有性侵未成年這種概念,所以我來提一下性侵「未婚者」在古時候的狀況。
大概四五千年前的中東地區(青銅時代晚期,鐵器剛剛出現而已)風俗,如果你性侵未成年女性(那個年代也沒有什麼性侵男性的概念,雖說也很常見,尤其在戰爭後,代表徹底的征服,卻不被認為是性侵),的確是賠錢就好,或者你「表示誠意」可以把她娶回家,雅各的女兒就有這種遭遇,他的兒子最後的作法是將兇手屠村報復。
因為當年女性地位非常低,幾乎沒有獨自生存的可能性(古時候基本上無法獨立謀生,因為你可以把所有遇到的外人視為會殺人的強盜),後來猶太律法直接明定「非娶回去不可」,要知道,這在當年代表要負責養對方一輩子的意思,而當年所有的婚姻都沒太多愛情元素,不用想得太浪漫,重點是對方家族的牛羊數量與牧場位置。
也別以為男性地位就高多少,基本上男性離開家族更是死路一條,你連生小孩的用處都沒有,去那都會立刻被殺(當年一個部落就是一國,別看沙漠很大,隨便都會踩到別人地界),女性則只要能生小孩就不至於被殺。
簡單說,在只要賠錢就好的年代,猶太人直接在法律中規定不是賠錢,而是賠一輩子(這代表就算你娶了一堆妻子,總之你要給人家獨立帳篷、牛羊、食物,甚至如果可以--還有奴隸,而且--雖然可能很討厭,但請想想當年的狀況--你要給人家小孩--這代表財產繼承權,也是女性養老的保障,因為男性有較高的機會早死),並且直接規定不能休妻。
對了,猶太律法也規定女性可以拒絕嫁給對方,但這樣對方要「立刻」賠更多,但不用一輩子負責。
現在看來猶太早期律法當然也很落後,但重點在於在那個時代這是非常先進的概念,而到新約時代,羅馬帝國的法律在這部份並沒有好上太多,不過當年在民刑事法律部份,猶太人已經沒太多自主權了。
現代當然不會有被性侵就嫁給對方的概念(雖然有這種想法的人依然很多,大家可以想想這種觀念有多原始,但這種觀念其實在幾十年前的台灣依然非常常見),但就賠償(賠一輩子)的概念來說,現代法律可能還比不上舊約時代的猶太律法。
不過現代人可能也沒興趣跟對方牽扯一輩子就是了……
性侵已婚者又是另一回事,因為你侵害了他人「財產」,基本上你會被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