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鵝與黑天鵝
-廢死的兩面觀
在美的好友同學,傳來 YouTube上一個 Vanderbilt Law School death panelty debate 的錄影視頻,由於時間長達55分鐘餘,加上我的英文聽力有限,便另行找了一個 CRIME&consequence 專題討論〔The Death Penalty Debate〕,且只有8分多鐘的視頻來看(如附),我很用力地去聽取了內容。
該主題是由Professor Robert Bleker (New York Law School) 與 Stephen Greenwald,JD(Former President of Metropolitan College of New York )分述兩人贊成(前者)及反對(後者)死刑的根本理由,個人聽後將它歸納如下:
1.Robert 雖在校擔任刑法教授及授課憲法歷史,但也曾在最高安全級別的監獄、和全國各地的死囚區,採訪被定罪的殺人犯幾千個小時;這樣近距離的經歷,讓他常發現,這些死囚在描述犯罪的過程時,並無悔意甚至表達出興奮的情緒。Robert 說,只為了正義(Justice)的理由,他們是罪有應得的(They deserve it),所以,用法律來做〔報復〕行為,是正當的方式。至於有人擔心會有無辜情形的發生,他認為,為此付出代價所犯的錯誤,比起廢奴主義(Abolitionism )所犯錯誤的容忍度,遠小得多了。但 Robert 也提到,在判刑的對象裡,存有種族差異的現象,這在犯罪人口的11-12%裡,幾乎佔了死囚區40-45%,我們應該重新定義關於最壞中最壞的罪行,從根本上來縮小其間明顯的差距。
2.Stephen 從事死刑領域工作約有20年左右,在保護訴訟中代表過被判死刑的人,並做過研究。他堅決反對死刑,主張美國的懲罰制度應該廢除死刑。他認為美國的刑事司法系統,正因為有死刑當標竿,而造成嚴苛的基調,反而忽視了犯罪量刑的差別性。另外,種族和經濟層面的原因,也有在審判或調查期間犯了錯誤,過去20年無罪項目裡,約有150人被免除了死刑。所以,廢除死刑正好可以強化制度法規的不公正與不夠嚴謹。
由Robert 與 Stephen 對於死刑存廢與否的立場看來,除了種族歧視因素有所共識外,各自強調的觀點可說相反。然而,即如民主如此深化的美國,至今50個州尚有31個州仍保留有死刑,縱使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死刑違憲,一直以來,民意調查正反亦有消長,但至今,反對廢除死刑人數仍然處於居高狀態。
晚近,全球〔人權主義〕抬頭,尤其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及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兩個公約,均揭櫫了人權保護性質的適用。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雖2009年馬英九總統任內予以批准了文件,但未被聯合國祕書處留存;惟同年立法院卻也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致常被支持者用來作為台灣應廢除死刑的依據。
綜觀上述學院、實務、社運各界,對於〔廢死〕這一嚴肅議題,顯然各有理念上的堅持。而冠冕堂皇的所謂〔人權宣言〕,這(任何人)不也是包括你我、包括殺人犯與被害者(還有傷心的家屬)嗎?那麼,若我們試拋開法律的瓶頸,回歸人類的自私本性,或其尊嚴的本質而論,生命的可貴與相互尊重,在國家公權力不得不介入之外,人們多數心理反射的意志呈現之下,貧富懸殊、生存條件、道德意識乃至信仰力量等社會多元維度的積極建構,是否才可以真正解決〔廢死〕問題在思考上,永遠無法周全圓滿的答案?果如此,生命舞台上,白天鵝與黑天鵝的舞姿差別,又有何虛實難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