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法律的結構中,早已設有「偽造證物罪」的規範。所謂偽造證物,並不僅限於具體的物品,如刀具、文件,也包含「人證」這一類以口述方式存在的證據。從本質上來看,證人之供述與實體證物一樣,都是法庭上用以指認真實的工具,因此偽造證人同樣屬於偽造證物的一環。 問題在於,當案件進入審理,若最終被告被判定無罪,便代表最初指向他的證據不足,甚至可能虛假。此時,依照邏輯與法律精神,所有支持有罪的證據與人證,都應該被重新檢驗,若確定為偽造,即構成偽造證物罪。然而在實務上,這條後續追溯的環節幾乎未曾被啟動,導致偽證與偽造證物的責任人輕易脫身,受害者卻可能因虛假證據承受漫長的拘押與審判。 關鍵不在於法律是否有規範,而在於執行是否落實。法律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公平審判,一旦有人以虛假證物誤導審理,不僅破壞司法程序,也直接侵害被告的基本權利。因此,偽造證物罪應當被視為最嚴重的司法破壞之一。無論是偽造物證還是偽造人證,只要與事實不符,就等同於製造假證據,依法應受追溯。 若司法體系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結束一宗案件,而不追查偽造證物的來源,實際上等於放任不法行為存在。 因此,必須檢驗先前所有證據與人證。
在我國刑事法律的結構中,早已設有「偽造證物罪」的規範。所謂偽造證物,並不僅限於具體的物品,如刀具、文件,也包含「人證」這一類以口述方式存在的證據。從本質上來看,證人之供述與實體證物一樣,都是法庭上用以指認真實的工具,因此偽造證人同樣屬於偽造證物的一環。 問題在於,當案件進入審理,若最終被告被判定無罪,便代表最初指向他的證據不足,甚至可能虛假。此時,依照邏輯與法律精神,所有支持有罪的證據與人證,都應該被重新檢驗,若確定為偽造,即構成偽造證物罪。然而在實務上,這條後續追溯的環節幾乎未曾被啟動,導致偽證與偽造證物的責任人輕易脫身,受害者卻可能因虛假證據承受漫長的拘押與審判。 關鍵不在於法律是否有規範,而在於執行是否落實。法律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公平審判,一旦有人以虛假證物誤導審理,不僅破壞司法程序,也直接侵害被告的基本權利。因此,偽造證物罪應當被視為最嚴重的司法破壞之一。無論是偽造物證還是偽造人證,只要與事實不符,就等同於製造假證據,依法應受追溯。 若司法體系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結束一宗案件,而不追查偽造證物的來源,實際上等於放任不法行為存在。 因此,必須檢驗先前所有證據與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