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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正
更新 發佈閱讀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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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民事責任中,法律會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輕過失,責任程度有所不同。然而,當對象是公務人員時,這樣的區分被大幅收斂,只留下「故意」與「重大過失」兩種。原因在於公務行為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信賴,若允許「輕過失」作為免責理由,將可能導致公務人員以「不小心」逃避責任,破壞制度正當性。 因此,公務員職務法與相關司法解釋採取嚴格責任原則: 能證明公務人員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仍然出現錯誤 → 屬於重大過失,依重大過失責任處理。 不能證明其為重大過失 → 一律視為故意。 換言之,輕過失在公務責任中不存在,凡不達重大過失之情況,皆推定為故意。這樣的設計確保公務人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審慎自律,不得以「疏忽」作為藉口。


這種規範不僅是對公務人員的高度要求,也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制度設計。因為公共權力所帶來的傷害往往不可逆,因此法律透過「僅承認故意與重大過失」的模式,迫使公務人員維持高度的專業與審慎。


法條依據與解析 1.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重點說明:這是一種「代位責任」制度,國家要賠償人民損害,但法律明文僅提「故意或過失」,也包括「重大過失」。如果被認定不是重大過失,也會被認定為「故意」,因為法律範圍中沒有「輕過失」這項。 2. 《公務員保障法》第13條,第2項: 若是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 導致糾紛或侵害,服務機關有權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這條進一步明確「只剩這兩條件」: 重大過失,依職責判斷 若不符合重大過失就推定 故意 這是台灣法制中對公務員行為責任的「嚴格設計」。目的不是抓錯誤,而是杜絕「輕忽失誤」成為逃避追責的漏洞。

總結一句話: 輕過失在公務員責任制度中並不屬於合法判斷方式,因為法律只承認「重大過失」與「故意」兩種責任形態,任何不屬於前者就視為後者,這正是「輕過失等同故意」的法律原理。


舉例(依《中華民國刑法》) 殺人罪(刑法 §271 第1項) 意圖使人死亡而殺之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裡規範了下限「10年以上」,上限到「死刑」,完全沒有罰金選項。


法律條文規範的求刑範圍具有強制性,法官不能用「自由心證」跳脫,所以只能在「十年以上~死刑」之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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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民事責任中,法律會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輕過失,責任程度有所不同。然而,當對象是公務人員時,這樣的區分被大幅收斂,只留下「故意」與「重大過失」兩種。原因在於公務行為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信賴,若允許「輕過失」作為免責理由,將可能導致公務人員以「不小心」逃避責任,破壞制度正當性。 因此,公務員職務法與相關司法解釋採取嚴格責任原則: 能證明公務人員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仍然出現錯誤 → 屬於重大過失,依重大過失責任處理。 不能證明其為重大過失 → 一律視為故意。 換言之,輕過失在公務責任中不存在,凡不達重大過失之情況,皆推定為故意。這樣的設計確保公務人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審慎自律,不得以「疏忽」作為藉口。


這種規範不僅是對公務人員的高度要求,也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制度設計。因為公共權力所帶來的傷害往往不可逆,因此法律透過「僅承認故意與重大過失」的模式,迫使公務人員維持高度的專業與審慎。


法條依據與解析 1.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重點說明:這是一種「代位責任」制度,國家要賠償人民損害,但法律明文僅提「故意或過失」,也包括「重大過失」。如果被認定不是重大過失,也會被認定為「故意」,因為法律範圍中沒有「輕過失」這項。 2. 《公務員保障法》第13條,第2項: 若是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 導致糾紛或侵害,服務機關有權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這條進一步明確「只剩這兩條件」: 重大過失,依職責判斷 若不符合重大過失就推定 故意 這是台灣法制中對公務員行為責任的「嚴格設計」。目的不是抓錯誤,而是杜絕「輕忽失誤」成為逃避追責的漏洞。

總結一句話: 輕過失在公務員責任制度中並不屬於合法判斷方式,因為法律只承認「重大過失」與「故意」兩種責任形態,任何不屬於前者就視為後者,這正是「輕過失等同故意」的法律原理。


舉例(依《中華民國刑法》) 殺人罪(刑法 §271 第1項) 意圖使人死亡而殺之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裡規範了下限「10年以上」,上限到「死刑」,完全沒有罰金選項。


法律條文規範的求刑範圍具有強制性,法官不能用「自由心證」跳脫,所以只能在「十年以上~死刑」之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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