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當證人,雇主就必須給公假?釐清公假的要件

本文於FB粉絲專頁原發布標題為:出庭當證人,雇主就必須給公假?別讓「好心的路人」讓你無台階可下

—— 勞資事務研究室|日更 D-39

近期在 Threads 上,看到一則令人捏把冷汗的討論:勞工被調查局傳喚當證人,網友熱心地答覆,強調「(當證人)是法定義務,公司必須給公假」,甚至鼓勵勞工當著人資的面打電話給勞工局,再請人資跟勞工局「溝通溝通」。

這是典型的「把不同權益混為一談」。

如果當事人真的照做了,電話那頭勞工局的回答,恐怕會讓現場空氣落入冰點。

▋(一)公假的給予:必須「依法令」規定

 ➤依據: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

 ➤條件解析:

重點在於「依法令」這三個字。勞動法體系中的「公假」,是指法令有明文要求雇主「負擔公假」的情形。例如:教召、役男體檢、出任國民法官,或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規定的被害人出庭。

至於《刑事訴訟法》要求國民當證人的義務,那是你對「國家」的義務,並非勞動法要求「雇主」必須買單的項目。

▋(二)什麼時候「當證人」才有公假?

那麼,員工去當證人真的一律沒公假嗎?

倒也不是,這得看這場官司「跟公司有沒有關」。

 ➤主管機關見解:行政院勞委會(77)台勞動二字第 02276 號函

勞委會函文明確指出,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

 ➤研究室點評:

換句話說,只有因為公司違法被調查,員工因此被叫去作證,這有公假規定的適用。

如果你是去幫朋友的車禍民事訴訟作證、去當其他刑事案件的證人,此時,縱然勞工依照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有出庭擔任證人的「法定義務」,但公司確實沒有負擔對應的「給予公假的義務」。

「你的法定義務,不是我的法定義務」

▋(三)實務診斷:打給勞工局「請承辦跟人資談談/開擴音見真章」的風險

網路上的建議,當事人沒提出任何有憑有據的說明,也不用對後果負責。但因此破碎的職場,是當事人要繼續待下去。

網友以為「有法定義務 = 公司要給公假」。但實務上,勞工局依據中央機關的解釋,給出的標準回答一定是:「如果不是因為事業單位違法,雇主不須給予公假。」

尤其本案人資的答覆,其實跟勞動部過往解釋令見解是一致的。

一旦當事人硬要當著人資的面,打給勞工局「請承辦跟人資談談/開擴音見真章」,卻得到這個「標準答案」時,原本想爭取權益的姿態,可能瞬間就成了「無理取鬧」的笑話。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有法定義務不等於要給公假

#死道友不死貧道

——— 後記

獲取資訊很簡單,但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很難。

發出「正義之聲」很簡單,但如果連「自己貼上去的佐證都不支持自己的說法」

試問,這個「自以為正確的助威」該由誰去善後?

最有趣的是:回文表示「法定義務」就要給公假的人,貼上去的『佐證資料』明白寫著上面的(77)台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

如果連函釋都「讀反」了,該如何在爭議中找到立足點?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解決爭議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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