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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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官網:                             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 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法院對相關法條見解 《臺灣高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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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牛
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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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三年提告前東家 索取加班費 溫州大餛純的王姓員工,擔任外場支援人員,在107年12月31日離職,3年後110年12月23日提告,索討未依勞基法給付之加班費259萬5983元,因逾時效規定,僅請求3年期間加班費及補休工資 總計 221萬7451元。雇主抗辯表示當初議定之勞動條件,包含每日工時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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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是用來約定雇主與員工間的契約,雖然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但是畢竟口說無憑,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雙方仍應簽署書面契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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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水很簡單嗎?其實不容易啊!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解釋 本項有除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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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牛
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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