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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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問:勞工如果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並辦理退保,這在法律上算不算已經離職了?年資是不是就此「清空」,勞工繼續工作可以當成「回聘」重算? ​這個問題的本質,跟我們在 D-17 聊過「被踢出群組不等於被資遣」的邏輯一模一樣:法律看重的是「意思表示的真意」,而不是「某個形式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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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我們聊過國立大學副校長、章魚燒攤販可能不適用勞基法後,今天我們要聊一個「反向」的案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不就是住戶成立的非營利組織嗎?我們僱個鄰居當管理員、僱個人來掃地,這應該只是『鄰里互助』,怎麼會有勞基法問題?​ 這種社區住戶的直覺,往往是主任委員「頭痛」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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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餐飲業加班費完整攻略 1. 開場:那句最毒的「忙完才能走」 在廚房或外場,你一定聽過這句話:「今天訂單多,大家辛苦一點,忙完才能走。」 年輕時的我,總覺得這是團隊精神、是職人魂。但直到我坐上管理位子,翻開勞基法才驚覺,這句話背後往往藏著老闆沒說出口的下半句:「...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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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提問,原本約定每月 5 號發上個月薪水。 ​某勞工在月中自請離職。但離開時主張: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要求公司當天就必須把薪水完成結算,否則就是違法。 ​公司一頭霧水:「契約都講好 5 號發錢,這條『應即結清』難道可以凌駕原本的約定嗎?」 讓我們從解釋令出發,一起拆解這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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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結論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令,且負責人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情形,負責人可能也要與公司一併對勞工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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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工到職後,發現雇主高薪低報,於是主張雇主有違反勞工法令,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雇主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是,雇主則認為自己只是不小心高薪低報,且對勞工造成的損失金額不大,勞工是小題大作,所以拒絕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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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經有企業主向我詢問: 員工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向老闆表示:「我不同意遲到扣薪。既然我不同意,我們就沒有『另有約定』,所以公司不能扣我錢。」 我彷彿看到了老闆頭上大大的問號。那個「雖然是這樣,但不是這樣」的疑惑。 這個觀點雖然很有創意,但在法律邏輯上,真的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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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講一個雇主原本會給薪資單,後來改成「不主動提供,有事自己找人資」的故事。 網友發問:原本都有發紙本或E-mail薪資單,某天突然貼公告說:「以後不發薪資單,有需要自己跟人資要」,這種作法真的合法嗎? ​說來遺憾,故事裡的公司原本是合法的,卻因為「省事」,或某種不知名的考量,而變成「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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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沒有投保勞工保險(勞保),是否會影響到勞動契約的認定?​實務見解認為,勞動契約的認定,關鍵仍在於是否具備「從屬性」,不能夠單純以有無投保勞保,就認定這個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因此勞動契約的認定,仍要判斷是否具備「從屬性」要件,而非以「有無投保勞保」作為判斷標準。
某勞工提問:110年7月7日到職,預計在115年7月31日離職,年資會滿5年。並且認為「除了1/1拿到假都能用完之外,還可以在7/7後再要新的15天特休」。 ​但在曆年制的運作機制底下,這極可能有「重複計算」的問題。 ​讓我們從解釋令,來認真釐清「離職時回歸到職日計算」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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