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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顯|Hsu的勞資事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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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不做官方政令宣導,也不受理勞工申訴 本研究室的核心使命,在於精準剖析行政解釋與司法實務的立場, 不重複生硬法條、不情緒化看待實務。致力於在法、理、情的交界,尋找最適當的處理方案。 「法律只是底線,管理則是深思熟慮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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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確實只是底線。但根據情境不同,「底線」也不相同。 讓我們透過各種勞資爭議實務案例,一起面對問題,做出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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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在運輸業或物流業,我們常聽到一種作法:「因為怕你開車違規、罰單還沒寄到就離職,所以最後一個月薪水先扣三、五千當押金,兩個月後沒事再還你。」 ​聽起來很「合情合理」?但在勞基法規範下,這真的是「禁止」的行為。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那些藏在「押金」、「基金」、「保險」名義下的違法預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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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跟我唸三次:「沒有培訓費用的支出,就不是合規的『專業技術培訓』」 「根據合約有上過專業訓練(但無額外成本),訓練後加給薪資,這樣算(符合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條件)嗎?後面已經沒在執行訓練之工作內容,是可以被取消加給嗎?」 今天讓我們透過這個案例,來快速認識一下「最低服務年限的『條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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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婚假必須「一次請完」,想分兩次請,被當成是「主管給的恩惠」。 ​似乎不時會聽到一種說法:「勞基法只規定請休期限,沒規定婚假該一次或分次」,所以雇主自行推論:我可以在規章規定勞工必須「一次請完」或「禁止一次請完」。 ​ 思維方向很有創意,但其實不行。讓我們從三則勞動部解釋令來解析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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