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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英美法閱讀解說,這裡主要是分享一些美國法院的判決或是法律知識的講解, 但除了法律,這裡更能學到許多美國大法官的用字遣詞, 對於想要練習英文作文的人來說也是一個非常棒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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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賴關係理論限縮主體之後,法院意識到範圍過於狹隘,所以後來又逐漸擴張。上一篇Dirks v. SEC所提到的消息傳遞理論雖然解決了外部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內線消息的問題,可是還有一個問題未解決,那就是外部人雖然正當取得內線消息但卻不正當的使用該消息的情況,而此問題將在United States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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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United States v. Chiarella(1980)所提到的信賴關係理論將內線交易主體嚴格限縮在與交易相對人具有信賴關係的內部人,造成適用上過於狹隘,反而無法達成禁止利用不公平優勢地位獲取不法利益的立法目的。因此法院後來在Dirks v. SEC, 463 U.S. 646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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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SEC v. Texas Gulf Sulphur Co.一案中資訊平等理論利益良善,但卻有打擊面過廣的問題,而內線交易又是刑事處罰,基於刑法謙抑思想以及罪刑法定主義,不應該這麼容易就讓人落入犯罪,所以後來法院在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 445 U.S.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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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線交易內部人理論的四大判決:SEC v. Texas Gulf Sulphur Co.(1968)、United States v. Chiarella(1978)、Driks v. SEC(1983)、United States v. O’Hagan(1997),相信讀過證券交易法的各位對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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