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手語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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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按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為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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