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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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主管機關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謂「曠工」,是指勞工「全日」均無故未提供勞務,定義上與遲到、早退並不相同。因此,如果勞工只是遲到或早退,但是當日仍有部分到勤的事實,即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曠工」,縱使連續發生三日,雇主也難以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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