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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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25% 的 Andy 可依《公司法》第 11 條聲請法院裁定公司解散,若能證明「公司經營出現顯著困難」或「公司有重大虧損」,法院可能准許解散,即使公司資本額較小,這仍是一個可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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