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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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第9款 回復原職 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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