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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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39條(工作物之取回權及其期限)(99.02.03修正公布) Ⅰ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Ⅱ地上權人不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8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29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之財產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58條(離婚之效力(四):財產之取回及分配)(91.06.26修正公布)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