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取得土地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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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房地合一稅: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土地、房屋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再賣出時,可作為房地合一稅之減除費用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民國110年0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要旨】核釋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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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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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取得土地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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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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