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1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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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先買權: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是否有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土地法§34-1 Ⅳ之立法意旨為何?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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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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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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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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