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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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6/6)公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訂定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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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成立管委會,是處理各種社區日常瑣事的「民間組織」,維護居民的生活品質、人身安全與住戶權益,保管住戶的共有財產等。依據民國84年通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強調「住戶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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