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資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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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民國85年推動退撫新制,於是給予民國84年8月1日前擔任公教人員者補償金,作為改變工作契約的補償,補償金必須等到退休時方能領取,且可以選擇月領,它並非是退休金的一部份。誰知,政府在推動年改時,居然將其視為退休金的一部份,全數刪除,這是違反工作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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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民國85年推動退撫新制時,由於是政府片面改變工作待遇,將退休金從不用繳費改成要繳費,於是,政府對退撫舊制年資少於15年的公教人員提供年資補償金。但是,在106年年改時,政府將補償金制度刪除,重傷公教人員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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