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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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6條(惡意占有人之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7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8條(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18.11.30制定公布)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9條(視為惡意占有人)(99.02.03修正公布) Ⅰ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Ⅱ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