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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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7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