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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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大學法修訂,明訂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要求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但現況如何?
  這個社會正開始用大聲公告訴學生:「你們有權利也應該要參與校務治理」。民國83年大學法修定後,政府便賦予學校應該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之義務,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