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性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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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一定要要有法定事由 到底是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這二個法定要件各不相同,而且不得隨意改列解僱事由。 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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