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要有法定事由 而且不得隨意變更!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資遣一定要要有法定事由

到底是

  1.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2.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這二個法定要件各不相同,而且不得隨意改列解僱事由。

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於訴訟上為變更再加以主張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94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何謂「業務性質變更」?

何謂「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又該如何解釋?


最後手段原則要先把握住

  1. 基於勞工權益之保障,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的「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要件應該從嚴解釋,
  2. 也就是說應該把資遣勞工作為「終極、無法避免、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法定(正當)事由必須具備

  1. 原業務確實已無繼續經營。
  2. 生產技術、經營模式變更。

於法定(正當)事由下,資方始得發動契約終止權。


不屬於業務性質變更

  • 將各部門組織進行調整,應認定還未達到業務性質變更的程度,不屬於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的情形。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67號判決)

  • 公司的組織結構調整是否已經達到業務性質變更的程度,法院應該詳細調查認定,否則會有認定事實過於速斷的違法情事。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屬於業務性質變更

  • 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 雇主出於經營決策或為因應市場競爭條件及提高產能、效率需求之必要,採不同經營方式,該部分業務之實施,發生結構性、實質性之變異,亦屬業務性質變更之範疇。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

  • 業務性質變更範圍,並非侷限於公司登記所營事業項目,應綜合考量市場條件,如產品變更、技術變更、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方式及預算編列等之變更,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2月11日勞動3字第0980130099號函)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不能忽略安置義務

  •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應指雇主負有主動為勞工安置而不可得之情形,並不是指勞工須自行尋求安置或另向雇主應徵工作,若雇主什麼都不做而叫勞工自己尋找職位應徵等陳述,顯然不符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之精神。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 必須在最後仍然沒有辦法在公司中找到適當職位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才能終止勞動契約,可謂解僱最後手段性的具體實踐,學說上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小結

「安置義務」顯然是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與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在業務性質變更的情況下,雇主需要特別注意應善盡安置義務等責任,避免解僱不合法(未盡解僱最後手段性)。

165會員
455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勞工(不分本國或外籍移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 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工作25年以上。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向雇主申請退休,或雇主依同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
有勞保達人表示,《勞基法》第54條修正後,如果雇主希望年滿65歲的勞工退休,但勞工不同意,雇主就只有採取資遣模式,公司會祭出優退方案,相當於多給勞工一筆退休金。 不是這樣啦! 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喔。 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第11條解僱乃屬不同的法規範制度,勞工不論是自願退休或是強制退休,
《勞動基準法》有關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已於今(113)年8月2日正式施行。 勞動部表示,勞工年滿65歲繼續工作,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後離職退保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因年金之年資採計無上限,並設有展延年金給付機制,可增進高齡勞工之老年年金給付權益。 逾五成七退休勞工月領不到2
天然災害發生時,除了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及其他解釋令辦理外,如何訂定一份周嚴的辦法,讓員工安心、放心也是一門管理學問。 本範包括: 停班依據公布前,已向公司完成請假手續者,處理方式? 工資給付與津貼(圖卡式),四種情境非常清楚好用。 一、目的 參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勞工(不分本國或外籍移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 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工作25年以上。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向雇主申請退休,或雇主依同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
有勞保達人表示,《勞基法》第54條修正後,如果雇主希望年滿65歲的勞工退休,但勞工不同意,雇主就只有採取資遣模式,公司會祭出優退方案,相當於多給勞工一筆退休金。 不是這樣啦! 退休與資遣是不同的制度喔。 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第11條解僱乃屬不同的法規範制度,勞工不論是自願退休或是強制退休,
《勞動基準法》有關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已於今(113)年8月2日正式施行。 勞動部表示,勞工年滿65歲繼續工作,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後離職退保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因年金之年資採計無上限,並設有展延年金給付機制,可增進高齡勞工之老年年金給付權益。 逾五成七退休勞工月領不到2
天然災害發生時,除了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及其他解釋令辦理外,如何訂定一份周嚴的辦法,讓員工安心、放心也是一門管理學問。 本範包括: 停班依據公布前,已向公司完成請假手續者,處理方式? 工資給付與津貼(圖卡式),四種情境非常清楚好用。 一、目的 參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八十-二十法則提到,在多數生活的現象中,約80%的效果是來自於20%的原因,除了經濟學、學習理論外,這個法則同樣也可以應用在生活中的幸福感上。 我們需要認知到擁有的越多不一定會越快樂,反而有可能會因為無法專注在少數事物上而產生空虛、迷茫的感覺。「極簡」精神最重要的一點在於放下對於「多」的執著,將有
Thumbnail
1.加權指數與櫃買指數 週五的加權指數在非農就業數據開出來後,雖稍微低於預期,但指數仍向上噴出,在美股開盤後於21500形成一個爆量假突破後急轉直下,就一路收至最低。 台股方面走勢需觀察週一在斷頭潮出現後,週二或週三開始有無買單進場支撐,在沒有明確的反轉訊號形成前,小夥伴盡量不要貿然抄底,或是追空
Thumbnail
近期的「貼文發佈流程 & 版型大更新」功能大家使用了嗎? 新版式整體視覺上「更加凸顯圖片」,為了搭配這次的更新,我們推出首次貼文策展 ❤️ 使用貼文功能並完成這次的指定任務,還有機會獲得富士即可拍,讓你的美好回憶都可以用即可拍珍藏!
離職後競業禁止,是一種在員工離職後,限制其在特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前僱主有競爭關係的工作或創業的契約條款,這類條款廣泛應用於高科技、研發、金融及銷售等行業,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重要性: 保護商業機密:企業的商業機密是其競爭力的核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能有效防止員工將商業機密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在現代職場中,責任制作為一種制度,已經成為許多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了解責任制的合法性及其爭議,對於員工和企業管理層都是至關重要的。此外,員工在考慮離職時,也需掌握適當的程序和撰寫離職原因的最佳做法,以確保離職過程順利且符合規範。本文將探討職場中責任制的合法性及其爭議,並提供離職時應注意的事項。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在當前經濟環境中,員工面臨被資遣的風險越來越高。因此,了解資遣費的合理計算、失業補助的領取條件,以及合法罷工的程序,對於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Thumbnail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從以終為始的邏輯而言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因為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辭職後遇到前公司違法卻無法找到公道?求職者不熟悉法律規範,法律程序繁瑣且耗時,需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公司不合理舉動是否違反法規,否則只將公家單位當作告狀對象沒有任何幫助。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A公司考慮要轉型電商,於是規劃縮減實體店面數量以及勞工數量,A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解雇勞工,有何注意事項呢?
Thumbnail
八十-二十法則提到,在多數生活的現象中,約80%的效果是來自於20%的原因,除了經濟學、學習理論外,這個法則同樣也可以應用在生活中的幸福感上。 我們需要認知到擁有的越多不一定會越快樂,反而有可能會因為無法專注在少數事物上而產生空虛、迷茫的感覺。「極簡」精神最重要的一點在於放下對於「多」的執著,將有
Thumbnail
1.加權指數與櫃買指數 週五的加權指數在非農就業數據開出來後,雖稍微低於預期,但指數仍向上噴出,在美股開盤後於21500形成一個爆量假突破後急轉直下,就一路收至最低。 台股方面走勢需觀察週一在斷頭潮出現後,週二或週三開始有無買單進場支撐,在沒有明確的反轉訊號形成前,小夥伴盡量不要貿然抄底,或是追空
Thumbnail
近期的「貼文發佈流程 & 版型大更新」功能大家使用了嗎? 新版式整體視覺上「更加凸顯圖片」,為了搭配這次的更新,我們推出首次貼文策展 ❤️ 使用貼文功能並完成這次的指定任務,還有機會獲得富士即可拍,讓你的美好回憶都可以用即可拍珍藏!
離職後競業禁止,是一種在員工離職後,限制其在特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前僱主有競爭關係的工作或創業的契約條款,這類條款廣泛應用於高科技、研發、金融及銷售等行業,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重要性: 保護商業機密:企業的商業機密是其競爭力的核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能有效防止員工將商業機密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在現代職場中,責任制作為一種制度,已經成為許多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了解責任制的合法性及其爭議,對於員工和企業管理層都是至關重要的。此外,員工在考慮離職時,也需掌握適當的程序和撰寫離職原因的最佳做法,以確保離職過程順利且符合規範。本文將探討職場中責任制的合法性及其爭議,並提供離職時應注意的事項。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在當前經濟環境中,員工面臨被資遣的風險越來越高。因此,了解資遣費的合理計算、失業補助的領取條件,以及合法罷工的程序,對於保障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Thumbnail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從以終為始的邏輯而言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因為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辭職後遇到前公司違法卻無法找到公道?求職者不熟悉法律規範,法律程序繁瑣且耗時,需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公司不合理舉動是否違反法規,否則只將公家單位當作告狀對象沒有任何幫助。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A公司考慮要轉型電商,於是規劃縮減實體店面數量以及勞工數量,A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解雇勞工,有何注意事項呢?